子女不孝,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

24 Nov, 2017

問題摘要:

在我國民法中,針對不孝順子女的繼承權問題,雖無「斷絕親子關係」的法律效力,但可以通過特定條件下的法律規定,使其喪失繼承權。繼承規定是採取法定繼承原則,但也允許被繼承人透過遺囑來指定遺產的分配,優先於法律的規定,前提是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此外,特別是針對不肖子女條款,如果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行為,例如毆打或不盡扶養義務等情況,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表示這些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這種表示必須是書面或其他具體的方式,口頭表述是不足以生效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針對不孝順的子女,並無因此可以斷絕親子關係之規定,所以在報紙上常見的「斷絕親子關係」啟事,基本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讓不孝子女仍能繼承部分遺產,顯然有違倫理與公道,所以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民法則另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繼承制度與法定繼承順序

 

我國民法採取法定繼承原則,繼承人依照法定先後順序(民法第1138條)以及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繼承遺產。然而,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改變這些法定規定,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1187條、1223條),否則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民法中關於繼承權和不孝子女條款的法律規定。這些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被繼承人的意願和遺產的公平分配,防止因不當行為而不公正地獲得遺產。

 

法定繼承規則確定了繼承人的順序和應繼分,但被繼承人可以通過立遺囑改變這些法定規定,特別是在有不孝行為的情況下。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某名繼承人因其行為而不得繼承,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行動,可以有效避免將來的繼承糾紛。

 

我國民法繼承規定係採法定繼承原則,除定有「法定先後順序」(民法第1138條)並有「法定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除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則遺囑內容關於遺產的分配,應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民法第1187條、1223條),否則受侵害者得主張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不孝子女條款

根據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凐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

 

表示失權方式:

有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因此一個人祇要符合法定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須任何表示即當然繼承遺產,但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情形者,則依法喪失繼承權(包括喪失特留分之權利),其中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若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者,父母可經由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兒女將會喪失繼承權!

 

其中,「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依目前民法規定,還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另外,被繼承人的表示為不要式行為,即無需做成書面紀錄,以口頭說明或電話表達,皆無不可,但須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曾有所表示,自不待言。

 

所謂的「表示」,雖不限於書面方式,口頭說過也算,當然能否舉證就是訴訟的關鍵了。換言之,除非被繼承人必須以遺囑、書面、錄音或錄影方式,表示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的意思,不能只有口頭說過就算數。無論如何,如果要讓特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寫成遺囑,以杜身後爭議。

 

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須由法院認定,基本上不孝行為均有可能構成,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揭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遺囑的有效性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為確保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遺囑的立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否則僅是遺願,無法律效力。以上規定旨在維護繼承的公平性和倫理價值,確保遺產分配符合被繼承人的意願,避免不孝子女獲得不當利益。透過合法手段和充足證據,確保不孝子女無法繼承遺產,是法律保護被繼承人和其他合法繼承人的重要措施。

 

此外,若要讓這種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建議以正式的書面形式進行,包括可能的錄音或錄影,以確保在法庭上能提供充足證據支持被繼承人的決定。這樣做不僅能夠明確表達被繼承人的意願,也有助於保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遵循適當的法律程序和確保所有證據和表示都符合法律要求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什麼在處理遺產規劃和遺囑相關問題時,請求專業法律意見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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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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