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不願意歸還父母生前借名登記不動產,應該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農地雖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屬於您父母。弟弟私自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且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首先確認您和其他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有父母的遺囑,確保根據遺囑的規定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規定進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您對農地的繼承權,並要求弟弟將農地登記在所有繼承人名下。《民法》第1147條主張繼承權,並要求公同共有物進行合理分配。

律師回答:

父母生前以他人名義購買農地,屬於法律上的「借名登記」關係。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以他人名義登記財產,但實際管理、使用和處分權利仍由真正所有權人行使。這種契約依賴借名者與出名者之間的信任關係,並涉及出名者在登記過程中的勞務提供。根據民法的規定,只要此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亦未侵害公序良俗,即可賦予其法律效力,並適用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
 
用「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如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契約之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即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究竟應類推適用該條本文之「當然消滅」,或者應類推適用該條但書之「不在此限」,則必須具體認定事件事實,是否具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之性質。
 
在此情境下,農地雖然名義上登記在他人名下(即出名人),但實際所有權人應仍為父母(即借名人)。當父母去世後,該農地應列入遺產進行分配。然而,與父母同住的弟弟若私自向出名人取回農地並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可能涉及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您如何要回應得部分,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析與處理:
 
一、舉證責任
在法律程序中,主張該農地屬於父母遺產的一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舉證責任在此情況下落在您這一方,即您需提供父母借名登記的相關證據,例如:
 
借名登記的協議:若有書面約定或其他能證明借名登記存在的文件。
購地資金來源:例如父母支付農地款項的銀行轉帳紀錄或收據。
管理和使用證據:父母生前對該農地的管理、經營或收益分配的證據。
其他佐證資料:如親友證詞、父母遺囑或相關記載。
若能充分證明農地實際屬於父母,法院可認定該農地為遺產,應依法進行分配。
 
他人名義購買農地,屬於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農地雖然登記在他人(即出名人)名下,但實質所有權人仍為之父母(即借名人)。在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會是「主張房子是爸爸(被繼承人)擁有」的人,也就是小兒子,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是爸爸的房子(這樣小兒子也才能分配)!如果他證明不出來,那就會敗訴!房子一樣是大哥的!
 
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父母去世即為繼承開始的時點,此時父母的所有財產,包括以借名登記形式持有的財產,均應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人死亡而消滅,該財產的實質所有權隨即轉變為遺產,由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分配。根據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財產的管理與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能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亦明確指出,任何共有人未經全體同意擅自處置共有財產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可能引發民事與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若弟弟作為繼承人之一,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借名登記的農地移轉至自己名下,此舉可能構成侵權。首先,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弟弟的行為可能構成竊佔罪。根據司法院83年廳刑一字第7568號的研討結果及相關最高法院判例,若共有人擅自占有或處置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則該行為屬於非法,應受到刑事追訴。此外,弟弟的行為還可能觸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和物上請求權規定,其他共有人有權提出相應的法律主張,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從民事角度分析,弟弟的行為已對其他共有人構成多重侵害。首先,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要求弟弟返還該農地的占有或恢復合法登記狀態。其次,若弟弟通過非法手段從該財產中獲得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弟弟返還所得利益。此外,弟弟的行為已構成對共有財產權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要求弟弟賠償損失。
 
父母去世後,借名登記的農地應納入遺產,並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若弟弟未經同意私自處置該財產,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其他共有人可通過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證據保全、法律專業協助及妥善溝通均為關鍵,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並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如父母購買農地的證明文件、遺產證明、繼承人之間的通訊記錄等。如有其他知情人士,您可以尋找證人提供證言,以證明弟弟的行為不當及農地的真實情況。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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