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領遺產會有何刑事責任?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在法律上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共同財產,任何人在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遺產,不僅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也可能面臨侵占、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因此,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遵守法律程序,避免因私行決定而觸犯法律。

律師回答:

實務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過世後,部分繼承人擅自盜領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或將遺產私下變賣的情況。對於其他合法繼承人而言,除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外,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侵害遺產的繼承人需面對法律的懲處。
 
繼承遺產是一項需要嚴謹處理的法律事務,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其財產立即成為全體繼承人的遺產,並處於公同共有狀態。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任何處分或權利行使行為都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所有關於遺產的處分或法律行為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共同同意方能進行,任何單一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擅自處理遺產,均屬違法行為,不僅會觸及民事責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有繼承人未經同意擅自行動,即可能構成對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侵害,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民法第1151條「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既為公同共有關係,當遺產未經分割前,關於遺產的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須適用民法上公同共有之規定,而應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常見侵占遺產的情況及相關刑事責任
1. 擅自持被繼承人存摺及印章臨櫃提領款項
若被繼承人生前將存摺及印章交由某位繼承人保管,並授權其提領款項,該授權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即告失效。被繼承人去世後,其財產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若某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持存摺及印章提領款項,則可能構成以下刑事責任: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全體繼承人共有的遺產。
偽造及行使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並使用已故親人的印章,將這些文件提交金融機構承辦人員。
 
2. 使用死者提款卡至ATM提領款項
若繼承人竊取已故親人的提款卡並進行提款,則涉及以下刑責: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取死者提款卡的行為。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利用提款卡於ATM提領款項,屬非法取得他人財物。
 
3. 持被繼承人持存簿及印章臨櫃提領或將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
某些繼承人可能在被繼承人生前因照顧其生活而管理其印章及謄本。若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利用這些工具將不動產移轉至自己名下,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未徵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持已死亡親人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至金融機構,以已死亡親人之名義,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盜蓋已死亡親人之印章,並將這些文書交付給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等行為,將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責。縱使制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3號判例意旨參照)
 
偽造及行使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相關文件並加以使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利用不實文件使公務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的遺產。
 
如何應對侵占遺產行為?
對於其他繼承人而言,若發現遺產遭到侵占,應首先搜集相關證據,如銀行交易記錄、不動產登記變更文件等,對涉嫌侵占遺產的繼承人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其他繼承人在發現遺產被擅自處理時,應立即採取刑事提告之法律行動。首先應搜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交易記錄、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證明侵害事實。其次,可依據《民法》第767條提起物上請求權,要求侵害人返還不當得利。此外,針對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行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同時,若遺產分割過程中產生爭議,應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確保遺產的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可依民法第767條及相關規定提起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被侵占的遺產。
 
不得以被繼承人生前有授權、為支付喪葬費等費用為由,自行提領遺產
首先,當繼承人未經全體同意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取款憑條並提領遺產存款,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10條及第216條所規範的偽造及行使私文書罪。不論其所提領款項是否用於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該行為已經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即使所得款項有其正當用途,亦無法免除其刑事責任。此外,該行為侵害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共同權益,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
 
其次,被繼承人生前若曾授權某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該授權隨著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依據法律,授權基於權利主體的存在,而被繼承人死亡即意味著權利主體的消滅,因此授權效力也隨之終止。任何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若仍以其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均屬無效,並可能因使用偽造文件引發刑事責任。
 
繼承人若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擅自處理遺產,其行為構成違法。例如,有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摺及印章提領遺產存款,不僅違反法律,還可能導致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受損。這類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侵占罪,而偽造文書和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更可能加重刑事責任。
 
繼承人之一如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偽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其行為自有足生損害於其餘繼承人之虞,至於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與其行為是否與刑法第210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6659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參照)。
 
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告訴人之父親縱令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自其死亡之時起,依法即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XXX及告訴人XXX共同繼承,亦即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動用該帳戶內之存款及元大證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查XXX死亡後其本人已不能為法律行為,授權關係已因權利主體不存在而歸於消滅,被告XXX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冒用XXX名義製作不實之文件領款,自屬無權製作,尚難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參照)。」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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