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是繼承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課題,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與財務風險,繼承人應盡早規劃,並充分解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方式。如果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則該執行人應明確負責稅務申報與繳納事宜,並確保所有程序符合法規,以避免日後爭議。此外,若繼承人面臨資金短缺,可考慮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甚至透過貸款或出售部分遺產來解決資金問題。透過妥善的規劃與財務安排,繼承人可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確保遺產的合法繼承與財務穩定。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繼承或受贈農業用地提供了稅務優惠,但該優惠並非永久有效,而是受到嚴格的監管與條件限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死亡後,繼承人依法繼承其遺留財產時,政府所課徵的一種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正式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避免繼承人完全依賴遺產而不努力工作,並透過累進稅率的方式,使財富分配更趨於公平。政府藉由課徵遺產稅,確保社會資源的合理流動,並透過稅收來支持公共支出,以維持社會福利及經濟穩定。然而,遺產稅的計算與繳納程序相對複雜,繼承人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與繳納,可能會面臨滯納金、罰鍰甚至強制執行,因此,解遺產稅的相關規定與申報流程,對於繼承人而言相當重要。
 
如果遺囑中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該遺囑執行人可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擁有處理遺產的權限,包括向國稅局申請相關稅務事宜。因此,為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建議在遺囑中明確載明遺囑執行人擁有處理遺產稅繳納與相關申請的權限,如此一來,可確保遺囑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妥善處理遺產,減少因未即時辦理而產生的法律與財務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的兩個月內繳納稅款。若有特殊需求,繼承人可以申請延期兩個月,以獲得更多時間來籌措稅款。此外,若應納遺產稅超過30萬元,且繼承人確實無法一次繳納,則可在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為18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核准分期繳納的遺產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清之日止,需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若利率有所變動,則依變動後的利率計算。
 
按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而,同條第4項於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時,例外允許以實物抵繳,而同條第7項則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帳戶內遺有存款,繼承人得否以該存款直接轉帳繳納遺產稅?此一問題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似付之闕如,然而往往是被繼承人遺有足以給付遺產稅之存款時,最直接、也最簡便之支付方式。目前實務上允許各繼承人經多數決,以被繼承人帳戶內存款繳納遺產稅,其依據為財政部以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該函令謂「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而為稽徵機關實務上所一體遵循並廣為宣導。
 
如果繼承人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遺產稅,且應納遺產稅超過30萬元,則可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實物進行抵繳。例如,若繼承人持有不動產、股票或其他具有市場價值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將這些財產抵繳部分或全部稅額。然而,若該財產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的標的,或申請抵繳時該財產的市場價值低於被繼承人去世當日的時價,則可抵繳的遺產稅額需依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不能超出此範圍。此外,財政部負責訂定抵繳財產價值的估定標準,以確保抵繳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若要以繼承的不動產作為遺產稅抵繳標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四項,該不動產應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且須經過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這項規定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限制。此條款的目的在於避免部分繼承人未經多數同意就擅自處分遺產,並確保遺產稅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此外,若遺產稅未能在期限內繳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稅捐機關將對逾期未繳納的稅款加計滯納金及利息,若逾期超過30日仍未繳納,國稅局則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對繼承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可能包括查封、拍賣繼承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甚至影響個人信用。因此,繼承人應及早籌措資金,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的繳納,避免因逾期繳納而產生額外財務負擔。
 
最後,若繼承人因經濟困難無法按期繳納遺產稅,除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外,還可考慮利用貸款或出售部分遺產來籌措資金。部分金融機構提供「遺產稅貸款」或「不動產抵押貸款」,繼承人可透過這些方式獲得資金,確保能夠及時繳納稅款並完成繼承程序。此外,若遺產中包含流動性較高的資產,如股票或基金,繼承人可選擇變現部分遺產,以降低現金壓力。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82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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