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是否會被列入遺產?需要繳遺產稅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這也是許多民眾雖然認為保單可用於規劃遺產稅,但實際上仍可能面臨稅務課徵的主因。雖然法律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若投保人採取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費加計利息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等方式來購買保險,國稅局便可能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些行為是刻意規劃的資產轉移手段,並對該筆保險金額課徵遺產稅。為了避免遭到國稅局課徵遺產稅,投保人應謹慎規劃保險,並確保其投保行為符合正常的財務規劃原則,避免在高齡或健康狀況不佳時才購買大額保單,也避免在短期內大量購買保單或透過貸款來購買保險,以降低被國稅局認定為刻意避稅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壽保險的保險金被認定為應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並非適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規定的「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若被繼承人去世時,人壽保險金的受益人是指定的第三人,例如子女、配偶等,則該筆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課徵遺產稅。然而,這項免稅規定僅適用於 被繼承人本身為被保險人 的情形。
 
「遺產稅」是當一個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轉移至繼承人時,政府依法課徵的稅負,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與繳納,才能正式取得財產的繼承權。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財富過度集中,確保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因此採用累進稅率制度,讓遺產規模較大者負擔較高的稅額。許多人聽過「利用保單規劃來替子女節省遺產稅」的說法,而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保險法第112條明確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亦明文規定,若人壽保險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該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若被繼承人的保險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則該筆保險金依法不會納入遺產課稅範圍。
 
然而,在實務上,許多民眾試圖透過保單規劃來達成節稅效果,卻忽略了「幫別人投保」及「實質課稅原則」這兩大變數,導致國稅局仍依法課徵遺產稅。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契約中涉及三個主要角色:首先是「要保人」,即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並負責繳納保費的人;其次是「被保險人」,即該保險契約保障的對象,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可依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最後是「受益人」,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實際取得保險給付的對象。在一份保單中,這三個角色可以是同一人,但也可以分屬不同個人。例如,一位父親可以作為要保人,為自己的妻子購買人壽保險,而受益人則指定為其子女。
 
問題出現在「幫別人投保」的情境中,這正是前述案例中的情形。假設丈夫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他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則是妻子,而保險契約中的受益人則是女兒。當丈夫去世後,雖然該保險契約仍然有效,這份保單本身仍屬於父親的財產,因此其保單價值可能被計入父親的遺產範圍並課徵遺產稅。這是因為該保單雖然尚未發生給付,但在法律上仍具有「價值」,故被視為可課稅財產,而國稅局有權依此課徵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人壽保險金在特定條件下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則進一步規定,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並非同一人,則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但如果該筆死亡給付在一定金額以下,則可免予計入。現行法規下,每一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合計數若低於新台幣3,330萬元,則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超過部分仍須計入並課稅。
 
而關於第二種變數「實質課稅原則」的狀況,實務見解認為,為了符合稅法意旨,應忽略法律形式的外觀,而直接權衡事件的經濟公平性,依照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來進行課稅。財政部於民國109年7月1日以「台財稅字10900520520號函」列出數種可能仍須課徵遺產稅的情形,包括躉繳投保(即一次繳清全部保費的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費加計利息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等狀況。
 
躉繳投保是指投保人一次繳清所有保費的方式,這種投保方式通常發生在高齡或身體狀況不佳的被保險人身上,由於此類投保方式較為特殊,因此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資產移轉的手段,進而被課徵遺產稅。在一般的保險規劃中,投保人通常會選擇按年、半年或季度繳納保費,但如果投保人選擇躉繳的方式,且繳納的金額過大,國稅局便可能懷疑投保人的真正目的並非純粹為了獲得保險保障,而是藉由保險來進行財產轉移,藉此減少未來的遺產稅負擔。當投保人在高齡時才購買大額保險,這樣的行為也可能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因為年紀越大,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越高,保費自然也會較高,因此若投保人年紀已大,卻仍願意支付高額保費,甚至選擇躉繳的方式,國稅局便可能質疑投保的真正目的。這樣的狀況通常被視為刻意規劃避稅的一種方式,因為投保人在生前透過保險方式將資產轉移給受益人,使其在過世後,這筆資金不被計入遺產總額,藉此規避遺產稅,然而,在實務上,這類行為仍然可能會被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被課徵遺產稅。
 
帶病投保是指被保險人在身體狀況不佳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購買大額保險,這樣的行為也容易引起國稅局的注意。一般而言,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而非進行資產移轉,然而,若被保險人已經身體狀況不佳,甚至罹患重病,卻仍選擇投保,這樣的行為便會被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進行的資產轉移。稅務機關在調查時,可能會依據保單的投保時間、繳費方式以及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判斷該保單是否涉及刻意避稅,若被認定為刻意避稅,則國稅局仍會對該保險金額課徵遺產稅。短期投保則是指被保險人在短時間內購買高額保單,並於短期內身故,這類投保方式同樣容易引起國稅局的關注。通常,保險是長期的財務規劃工具,若投保人僅在短時間內購買高額保單,並於短期內身故,國稅局便可能認定這是刻意利用保險來規避遺產稅的一種手段,進而對該筆保險金額進行課稅。
 
鉅額投保指的是投保人購買的保單金額遠超過其實際需求,通常,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被保險人一定的經濟保障,若投保人購買的保單金額過於龐大,遠超過其實際需求,國稅局便可能懷疑該投保行為的真正目的。舉債投保則是指投保人透過貸款的方式來購買保險,這樣的行為同樣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一般而言,購買保險應該是基於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需求,然而,若投保人透過貸款來購買保單,甚至舉債購買高額保單,這樣的行為便會被認定為是刻意規劃的資產轉移手段,藉此減少遺產稅的課徵,因此,國稅局可能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對該筆保險金額課徵遺產稅。
 
密集投保則是指投保人在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多張保單,這樣的行為同樣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刻意規劃避稅,因為在正常情況下,投保人不會在短期內購買大量保單,若在短期內密集投保,國稅局便可能認定這是投保人為了規避遺產稅所進行的資產轉移手段,並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對該筆保險金額課徵遺產稅。最後,保險費加計利息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的情形,也可能被認定為刻意規劃避稅。通常,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風險保障,而非單純的財務投資,然而,若投保人的保費加計利息已經等於甚至高於保險金額,這樣的行為便可能被國稅局視為投保人透過保險來進行財務規劃,以規避遺產稅的課徵,進而對該筆保險金額課徵遺產稅。
 
這些狀況都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具有避稅或資產移轉的規劃,因此仍須課徵遺產稅。例如,若民眾在70幾歲時才開始投保大額保險,或者一次購買多張躉繳保單,也就是一次繳清全部保費的保單,甚至透過貸款來購買保險,或是投保金額異常龐大,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刻意利用保單來規避遺產稅的策略。在國稅局的角度來看,這類行為顯然就是透過保險的形式來進行資產的轉移,以達到節稅甚至逃稅的目的,因為很難想像一位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已衰退的高齡者,會有如此強烈的需求去購買鉅額的人壽保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便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不論保險契約的形式如何,仍然對保險金課徵遺產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質課稅原則」僅適用於稅捐的稽徵,並不及於民事上繼承遺產的判斷。換言之,即使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保險給付必須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在民法上,這筆保險給付仍然可能不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繼承人可能無法將其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來分配。這種情況看似矛盾,但其實反映的是稅法與民法對於「遺產」的定義不同。對國稅局而言,任何能夠被解釋為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或利益,皆可能被視為遺產並課稅,而對民法而言,保險給付若屬於受益人個人所得,則不應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在稅務上,國稅局可能會認定該筆保險金應被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但在民法上,該筆金額卻可能不會被視為繼承人可分配的遺產。如果納稅人對此課稅決定有異議,唯一的救濟途徑便是提起行政訴訟,與國稅局對簿公堂,以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其可能的原因有兩個。第一,父親購買的保險,其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同一人,即要保人是父親,而受益人是女兒。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當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時,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需與個人所得額合併計算,若合計超過3,33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便須課稅。因此,女兒收到補稅通知,可能是因為保險金的金額已超過3,330萬元,導致需繳納遺產稅。第二,國稅局可能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認為父親當初購買人壽保險的行為屬於刻意規劃,目的是為了避稅或資產移轉,因此仍對該筆保險金課徵遺產稅。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投保時採用躉繳、短期或鉅額保單等方式,這些行為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不具備保險的正常需求,而純粹是為了節稅的財務規劃,因而須課稅。
 
附帶一提的是,「實質課稅原則」僅針對稅捐之稽徵,並不及於民事上應繼遺產的判斷;也就是說,縱使保險給付已經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列為必須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但在民法上卻不一定會被認定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說法聽起來有點拗口,簡言之,就是雖然民法上並不認為這筆錢是繼承人可以分配的遺產,但國稅局為了徵稅,就會告訴你這筆錢是遺產,政府可以課徵遺產稅,如果人民不服,就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跟國稅局打官司來解決爭議。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保險法第112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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