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過程不僅涉及財產分配,還包含稅務責任與財務規劃,繼承人應提前解相關法律規範,並自身經濟狀況選擇最適合的解決方式,以確保順利完成遺產繼承,避免因稅務問題導致財產受限或遭受法律處分。繼承人若無法一次繳納遺產稅,應積極尋找解決方案,以避免因遲遲未處理而衍生額外罰款或強制執行,分期繳納、延期繳納、實物抵繳、貸款週轉、動用被繼承人存款或出售房屋都是可行的方式,每種方式各有優缺點,應自身財務狀況選擇最適合的方案,以確保順利完成遺產繼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若手邊沒有多少現金,無法繳納遺產稅,導致「有命繼承但沒錢繳稅」的困境,該如何處理?所謂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去世後,其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時,繼承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的稅捐。
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需先辦理除戶登記,接著國稅局會調查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狀況,並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遺產稅申報,待遺產稅繳清後,繼承人才能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國稅局在確認遺產稅已繳清後,還會進一步調查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欠稅,確定所有稅捐義務都履行完畢後,才能進行遺產過戶登記。
因此,在遺產稅未繳納前,繼承人尚未真正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若因資金不足而未能按時繳納遺產稅,可能會引發一連串的法律問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政府有權對未繳納遺產稅的繼承人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扣押被繼承人留下的房屋,甚至限制繼承人出境,並額外加徵滯納金。如果繼承人仍然不處理稅務問題,政府還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將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房產進行拍賣,並用拍賣所得來清繳遺產稅,這將導致繼承人喪失對遺產的實際掌控權。
分期付款
對於繼承人而言,若真的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遺產稅,有幾種解決方式可以考慮,首先,申請分期付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的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若無法一次繳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前提是應納稅額需超過30萬元,最高可分18期支付,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換句話說,最長可在3年內繳清遺產稅。然而,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繼承人,仍需負擔額外的利息,該利息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且若未能如期繳納,國稅局會發出補繳通知,要求繼承人限期內一次繳清未繳餘額,若仍未繳納,則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
其次,繼承人可考慮申請延期繳納,若在原定期限內仍無法籌措資金,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無論稅額大小皆可提出申請,惟延期後仍必須於展延期限內繳清,否則同樣會面臨滯納金與強制執行的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有必要可於限期內申請延期兩個月。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即繳納期限最長可達三年。申請分期繳納者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清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若利率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實物抵繳
此外,若繼承人名下無足夠現金,又無法申請分期或延期,還可考慮申請實物抵繳,這項方式適用於稅額超過30萬元且確實無法繳納現金的情況。實物抵繳的遺產通常為房屋或土地,但需注意的是,實物抵繳的計算標準為公告現值,而非市價,這意味著繼承人可能會因評價較低而吃虧,因此若有其他籌措資金的方法,仍應優先考慮。另一種方式是辦理現金周轉,繼承人可考慮透過貸款來籌措遺產稅所需資金,以確保如期。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現金時,也可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即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一次性抵繳。
然而,若抵繳財產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或其價值在申請抵繳當日低於死亡或贈與當日的價值,則可抵繳的稅額須依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來計算。對於98年1月12日修正法條施行前發生但尚未結案的案件,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惟若修正前規定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則適用修正前規定。
抵繳財產的價值估定由財政部負責,若抵繳財產為繼承人面臨無法繳納遺產稅的情況時,應積極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以免因拖延處理而衍生滯納金、罰款,甚至導致遺產被查封或拍賣。分期繳納、延期繳納、實物抵繳、貸款周轉、動用被繼承人存款或出售遺產,皆是可行的方法,應自身財務狀況及遺產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案,確保順利完成遺產繼承程序。
分期繳納
若選擇分期繳納,則應留意利息成本,並確保每期款項皆能準時繳納,以避免因延遲付款而被強制執行。若考慮延期繳納,則務必於展延期限內完成付款,否則仍可能遭受滯納金與罰款。此外,若選擇實物抵繳,應特別注意財產的評估價值,因為政府採用公告現值計算,通常遠低於市價,繼承人可能會因此蒙受較大的財務損失,因此若能透過其他方式籌措現金,應盡量避免採用此方式。至於貸款周轉,則適合短期內無法籌措資金但仍希望保留遺產的繼承人,這樣可確保如期繳納遺產稅,順利辦理產權過戶,再視後續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出售部分遺產來償還貸款。
動用存款繳納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若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現金存款,應優先動用存款支付遺產稅,若有多名繼承人,未能取得所有繼承人的一致同意時,也可透過過半數繼承人及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是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來申請動用存款繳納遺產稅,這能避免因未繳納遺產稅而產生額外罰款。
而若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則應優先動用存款繳納遺產稅,若繼承人無法全數同意,也可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進行申請,以降低繳納壓力,避免影響其他遺產繼承進程。若最終無法解決資金問題,則出售房產或土地來支付遺產稅可能是最後的選擇,建議繼承人儘早規劃,避免因時間壓力導致房產低價出售,造成額外損失。
出售遺產中的房屋或土地
若以上方法皆無法解決資金問題,繼承人可考慮出售遺產中的房屋或土地,並以售得價款支付遺產稅。若能在遺產稅申報期限6個月內完成房屋出售,可一次性繳納遺產稅,若申請分期繳納,則可擁有更長的處理時間。
然而,需注意的是,短時間內出售房屋可能難以獲得理想價格,若能預先規劃並找到適合的買家,則可避免因倉促出售而導致低於市場行情的交易價格。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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