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債務或不去討債」如何才需要申報贈與稅?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免除債務或承擔他人債務,雖然在法律上可能基於不同的因素發生,但在稅務角度,若該行為最終使債務人獲得實質上的財產利益,則很可能會被視為贈與,從而產生贈與稅的稅負。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處理相關交易時,應確保具備完整的財務證明文件,並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以確保交易方式合規,避免因未妥善申報而遭受國稅局的補稅與罰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只要財產的所有人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並且受贈人同意接受,即視為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除直接贈與財產外,某些特定的財產移轉行為,也會被視同贈與,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課徵贈與稅,包括:(一)在請求權時效內,債權人無償免除債務,或由他人無償承擔債務,該免除或承擔的債務金額,即視為贈與。(二)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渡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該交易差額部分即視為贈與。(三)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他人購置財產,該筆資金即屬贈與,若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則該不動產視為贈與財產。(四)當購買財產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時,出資購置者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受益人之間的價差部分,也將被認定為贈與。(五)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所購置的財產,除非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否則該財產將視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六)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進行財產買賣,如未能提供確實付款證明,或已支付的價款來源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擔保借貸,則該財產移轉將被視為贈與。
 
贈與稅案件大多是國稅局透過資金流向追查得知的,特別是在遺產稅申報案件中,國稅局會透過被繼承人生前所申報的利息所得來推估其應有的存款數額,若發現推估金額與實際申報金額有明顯落差,便會進一步追查資金去向,並要求繼承人提供詳細的資金流向說明。此外,贈與不僅限於直接給予現金或財產,還包括透過交易形式或不合理對價安排,以規避租稅義務的行為,這些都可能被視為變相贈與,並依法課稅。例如在親屬間的借貸、買賣或資金贈與等行為,若交易條件顯然不符合市場常規,或存在偏惠對方的行為,則國稅局可能會推定為視同贈與,並要求課徵贈與稅。
 
債權的請求權時效內,若債權人選擇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則該免除或承擔的債務即視為贈與行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未無償免除其債務,則應以贈與論,即可能涉及贈與稅的課徵,但若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則此種代償行為不應視為贈與,這是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
 
此外,若債務人因依破產法進行破產程序或和解,或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清算,甚至依公司法聲請重整,導致債權人無法全額取回其債權時,其所免除的差額部分,不應視為贈與,這一點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中明確規範。
 
除單純的免除債務行為外,若有人承擔他人的債務,例如代償或代墊款項,亦屬於「視同贈與」的行為,因此,國稅局在查核這類交易時,通常會深入調查代償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資金流動關係,並檢視是否存在正式的借貸契約、還款約定、或其他可證明代償款項最終會被償還的文件。常見的調查方式包括查閱主要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匯款存入紀錄、以及相關財務憑證,藉此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屬於單純的借貸,抑或是涉及贈與的性質。若代償行為實質上最終達成免除債務的效果,使債務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則該代償行為本質上等同於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換言之,當一方以自身資金替他人償還債務,並未要求對方償還,或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可追回的借貸,則國稅局可能認定其為贈與行為,並依據贈與稅相關規定進行課稅。此外,在家庭或親屬關係間,代墊或代償債務的情形更為常見,例如父母幫助子女償還購屋貸款、信用卡欠款或其他個人債務,若未能提供適當的契約或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借貸,則國稅局極有可能將其視為贈與行為,進而課徵贈與稅。
 
因此,在處理代償或代墊款項時,建議納稅義務人應保持完整的資金往來記錄,例如簽訂正式的借據、約定還款條件,並透過銀行轉帳方式進行交易,以確保未來能夠明確證明該資金往來屬於借貸關係,而非單純的贈與,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爭議與罰款。對於企業或法人而言,若企業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發生代償債務的情形,亦應格外謹慎,因為若國稅局認定該筆代償行為並未具備適當的借貸條件,亦可能依贈與稅法進行課稅,甚至可能衍生公司未依法申報捐贈或未適當揭露財務資訊的法律風險。
 
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等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滿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主債務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本款之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因此,除免除債務外,另外,承擔,如代償或代墊者亦屬於視同贈與之行為,一般國稅局查調查代償或代墊債務與債務人間資金關係,如主要銀行往來帳戶,匯款存入紀錄,並應提示與債務人間存有借貸關係及償還代償款項的相關證明文件,代償行為若此達成免除債務,而獲有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視同贈與-

(相關法條=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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