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同時死於地震,互相有無繼承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在繼承制度上確立「同時存在原則」,確保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生存的繼承人,才能承受其遺產,避免遺產因同時死亡的推定而發生錯誤的繼承結果。當多人因天災或意外事故同時死亡,若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後順序,則適用民法第11條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導致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繼承權將由其他存活的法定繼承人依序承受。這種設計不僅符合繼承制度的公平性,也減少遺產繼承過程中的法律糾紛,使財產能夠依法順利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這表示繼承人必須具備權利能力,才能成為遺產的承受者。因此,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生存,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無繼承資格,此原則即為「同時存在原則」。換言之,判斷繼承資格與否,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作為基準,倘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當下仍存活,即便於短時間內因事故夭折,仍不影響其繼承資格,依據民法第1138條,該繼承人仍可繼承遺產。
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是否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我國民法雖無明文,惟依法理解釋,應認並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互不發生繼承權。
(法務部77年10月04日(77)法律字第16759號)
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但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依民法第7條規定[1]胎兒在繼承開始時已受胎且以活產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享有繼承人地位。
按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被繼承人死亡時,須繼承人仍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
另外依據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所以,若是父子同時死於地震而罹難,因不符合前述之「同時存在原則」,故法律上認為互相不發生繼承關係,也就是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
在特定災害或事故中,當多人同時遇難,而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時,法律如何處理繼承問題?這在現實生活中常見,例如大地震(105年2月6日),造成數百人傷亡,許多家庭因此失去至親,特別是父母與子女同時罹難,這樣的情況會牽涉到繼承權如何適用。依據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換言之,當無法證明親屬間誰先死亡時,法律假設他們是同時死亡,這將直接影響繼承權的適用。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才能取得繼承權。因此,當父親與兒子同時在地震中罹難,因為無法證明其死亡的先後順序,法律上推定父子為同時死亡,父親與兒子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彼此皆不得繼承對方的遺產。簡單來說,父親的遺產不會由兒子繼承,而會由父親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兒子的遺產也不會由父親繼承,而會由兒子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避免同時死亡的親屬間互相繼承後,再進一步將遺產轉繼承給另一方的法定繼承人,進而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若父親甲與兒子乙在地震中同時死亡,民法第11條的推定,他們為同時死亡,故乙不能繼承甲的遺產。這表示甲的遺產會由甲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其他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來繼承。同樣的,乙的遺產不會由甲繼承,而會由乙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母親或兄弟姐妹)來承受。這種法律推定有助於避免遺產經過一次繼承後,又馬上進行第二次繼承,造成財產分配的複雜性。
此外,若父親與兒子並非同時死亡,例如證據顯示父親比兒子先死亡,則兒子雖可先繼承父親的遺產,但若兒子隨後死亡,則該遺產會再轉由兒子的法定繼承人來承受。然而,在實務上,當發生重大災難且無法確認死亡時間時,法院通常會依照民法第11條推定同時死亡,避免後續繼承問題的爭議。
簡言之,若父子同時死於地震,彼此不能互相繼承,也就是說父親的遺產,兒子不能繼承,在排除兒子後,由父親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關於兒子的遺產,父親也不能繼承,在排除父親後,由兒子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同時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7條=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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