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死於空難,兒媳對於公公有無繼承到財產的可能?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依據民法第11條與民法第1148條規定,當父子因空難同時罹難且無法證明死亡先後,則依法推定父子同時死亡,導致彼此無法互相繼承。因此,公公的財產不會因兒子的繼承權而流向兒子的配偶,而應由公公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另一方面,兒子的遺產則由其配偶或其他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繼承,確保遺產分配符合法律規範並避免錯誤轉繼的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若父子同時死於空難,兒子的配偶是否能夠繼承公公(即父親)的財產,需考量民法關於繼承人資格與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這表示,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才能取得繼承權,而這正是「同時存在原則」的核心概念。
適用「同時死亡推定」的影響
根據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因此,在父子同時遭遇空難且無法確定死亡先後的情況下,法律上將推定父子同時死亡,導致父子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即兒子不得繼承父親的遺產,父親也不得繼承兒子的遺產。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財產因推定繼承而發生錯誤的分配。例如,若法律允許兒子先繼承父親的遺產,接著兒子的遺產再由其配偶或其他繼承人繼承,將可能造成錯誤的財產轉移。因此,法律上直接推定父子互不繼承,避免後續衍生錯誤繼承問題。
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須生存,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現父子同時死於空難,依民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現父子推定為同時死亡,不符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須生存之原則,自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
兒子的配偶是否能繼承公公的遺產?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條文明確規定,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則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然而,該條文僅提及**「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並未明確提及「同時死亡」**時是否可以適用代位繼承。因此,若父子同時死亡,是否可由孫子女代位繼承,成為法律上值得探討的問題。
由於父子同時死亡,依照同時存在原則,兒子無法繼承公公的遺產,而兒子的配偶並非公公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無權繼承公公的遺產。在繼承順序上,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但因兒子被視為與公公同時死亡,導致父子間無法發生繼承關係,此時父親的遺產應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來承受。
公公的遺產由誰繼承?
若父親仍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他子女)存活,則遺產由這些子女繼承;若父親無其他子女,則依序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親的父母)繼承;若無父母在世,則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承繼。若無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則由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因此,父親的財產將不會流向兒子的配偶,而是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分配給公公的其他繼承人。
即使父子被推定同時死亡,仍應讓孫子女代位繼承,以確保繼承制度的公平性與財產的合理分配。因為若嚴格適用民法第11條,導致孫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則父親的財產可能會由第二順位(即祖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而孫子女則完全無法取得繼承權,這樣的結果可能與社會普遍認知的公平原則相悖。因此,部分見解認為應透過司法解釋,允許孫子女代位繼承,以確保家庭財產的合理傳承。
兒子的遺產如何分配?
至於兒子的遺產,因其配偶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若無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則兒子的遺產將由配偶單獨繼承。換句話說,兒子的配偶只能繼承兒子的遺產,而無法透過配偶身份繼承公公的遺產。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同時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7條=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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