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與奶奶先前有各自的家庭,這些同父異母的手足是否對於爺爺與奶奶有繼承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手足若是爺爺或奶奶的親生子女,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可繼承遺產,不論來自不同婚姻,皆有平等繼承權。若爺爺或奶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未經合法收養,則該子女無法繼承另一方的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手足是否對於爺爺與奶奶有繼承權,需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順序判斷。依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因此,若爺爺或奶奶過世,最先繼承的是他們的子女,法律並不區分這些子女是否來自同一婚姻,因此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手足只要是爺爺或奶奶的親生子女,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若爺爺過世,爺爺所有的子女,包括來自不同婚姻的子女,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並均分遺產。奶奶雖不是爺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身為配偶仍可繼承,其應繼分須視當時是否有其他子女共同繼承而有所不同,例如與子女共有時,配偶與子女平分。
若爺爺生前有A婚姻生的兒子X,B婚姻生的兒子Y,則X與Y皆有繼承權。同理,若奶奶過世,奶奶的所有子女,包含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以及與爺爺所生的子女,亦同樣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爺爺若仍在世則作為配偶享有繼承權,若爺爺已過世,則由奶奶的子女繼承奶奶的遺產。例如,奶奶與前夫生的女兒A,與爺爺生的兒子B,則A與B皆有繼承權。
我國民法繼承理論上有「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換句話說,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若夫妻同時死亡,即解為「未能同時存在」,二人互不繼承。
若爺爺與奶奶同時死亡,則適用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在法律上,若爺爺與奶奶同時死亡,他們互不發生繼承關係,遺產將由各自的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
爺爺的遺產不會由奶奶繼承,而會由爺爺所有的子女,包括來自不同婚姻的子女平均繼承。奶奶的遺產則不會由爺爺繼承,而是由奶奶所有的子女,包括來自不同婚姻的子女平均繼承。例如,若爺爺與前妻生有兒子A,奶奶與前夫生有女兒B,爺爺與奶奶共同生有兒子C,則爺爺的遺產由A與C繼承,因為B並非爺爺的子女;奶奶的遺產則由B與C繼承,因為A並非奶奶的子女。
因此,綜合以上說明,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手足若是爺爺或奶奶的親生子女,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可繼承遺產,不論來自不同婚姻,皆有平等繼承權。若爺爺或奶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未經合法收養,則該子女無法繼承另一方的遺產。當爺爺與奶奶同時死亡時,兩人互不繼承,遺產將分別由其子女,包含不同婚姻所生的子女平均繼承,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與法定繼承制度的適用。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同時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7條=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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