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腹子可以繼承財產嗎〈胎兒〉?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胎兒制度設計充分展現法律對尚未出生生命體之權益保護,同時也維護遺產分配的公平與正義。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胎兒的法律地位雖未如一般自然人般明確,但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其在法律上的繼承權利仍受法律明確保障,這不僅是對家庭倫理關係的重視,也是現代法治精神在親屬法領域中的具體展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還在媽媽肚子裡的胎兒,父親就過世了,那麼在法律上有權利去繼承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嗎?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自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即依法承受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換言之,只要符合繼承資格者,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債權或債務,都會依照法律規定由繼承人繼受取得。而判斷是否具有繼承人資格,首先須具備權利能力,也就是該繼承人在法律上必須是具備承受財產與權利義務的主體,而這項判斷的依據關鍵在於「繼承開始時是否尚在生」,這在民法上被稱為「同時存在原則」。
 
若繼承開始時某人已經死亡或尚未出生,原則上就不具備繼承權。然而,針對尚未出生但已經受胎的胎兒,法律特別做出例外性規定。依照民法第7條的規定,為了保護胎兒自身的法律利益,只要該胎兒將來不是死胎,那麼法律上就會視為其「已經出生」,使其具備和一般已出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能力,亦即能夠成為合法的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這也就是說,胎兒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已出生」來保護其權益,但前提是其出生時必須為活產。如果最終為死產或於出生後立即死亡,則不視為具備繼承能力,自然無法取得任何遺產。例如,甲在一次空難中不幸身亡,留下一筆5000萬元的遺產。甲的配偶乙當時懷有身孕,那麼這位尚未出生的小孩,是否可以繼承甲的遺產呢?
 
依照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不會死產為先決條件,關於胎兒本身的利益保護,在法律上視為既以出生。這個條款的意思就是,當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上先當成他已經出生,就理所當然擁有跟出生小孩一樣有法律上的繼承權。但是如果還沒出生就死了,或是出生後為死胎, 那當然就沒有繼承權。
 
雖然小孩當時尚未出生,但只要該胎兒日後順利出生且為活產,就能依法取得甲遺產的一部分,與其母親乙共同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比例分配遺產。如果胎兒未能順利出生或為死胎,則依法視為自始未具繼承能力,這部分的繼承權也就不會存在。
 
為進一步保護胎兒在繼承權方面的利益,民法第1166條明定,胎兒為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必須保留其應繼分,待胎兒出生後方可處理相關遺產分割事宜。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胎兒不會因其他繼承人過早分割遺產而遭受不當剝奪。簡單來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有胎兒存在,則該胎兒即便尚未出生,也依法被視為具備繼承人資格,整體遺產應保留其應繼分,在其出生前不得處分或分割,並由胎兒之母親代為管理與代理其法律行為。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1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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