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死了才發現錢已經遭到我哥領走了,我該怎麼辦?

06 Dec,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樣問題,大概已經不下百數位的網友問過我,故事大致都是有人利用照顧被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年紀大、失智等因素而提領帳戶內金錢,這要如何處理呢?我會告訴您,如果能追回來的話,算是運氣非常好。理由略以:

 

在被繼承人生前處分(提領帳戶金錢)原則上會推定為被繼承人親自所為,所以除非有具體反證,否則基本上不可能追回,就算如何懷疑別人也沒辦法拿回。蓋帳戶存款,既為被繼承人所有,其自得依法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於生前欲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即使發現被繼承人確實有自被繼承人轉帳入自己帳戶、提領現金之行為,該人也未出具授權書證明各該行為係基於被繼承人之授權,除非可以證明該帳戶存款由別人持有,或被繼承人因心智關係喪失管領能力,否則提領帳戶款項,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該人既然持有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密碼,法院會將帳戶內款項推定經被繼承人同意。另一方面,若存摺等資料係由被繼承人親自保管,法院也會以被繼承人則已能得知該帳戶所有存款之餘額,亦能查知帳戶日前之交易明細狀況,何以當時未作任何異議為由,推認經被繼承人同意!因此,不管質疑被繼承人是如何生性節儉、對金錢向來親力親為,不會解除定存損失利息、委託他人提款云云,除非有具體反證,否則委託轉帳、提領款項,均屬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能,依法自得為之(參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若有人想以上開提領當作贈與加以撤銷,其實也是有難度的,基本贈與履行後除有法定原因外,其實也很難撤銷。

 

但是如有具體事證,如被繼承人絕對無法提領金錢,如身處海外,此時被授權人應就有授權事實負舉證責任,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意旨:「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須於紛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始可,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旅居海外之國人,將其印章留交國內親人,事所恆有,其原因或為委託他人代收郵件,或辦理某種事項或作為其他用途,非止一端,僅單純將印章交付,如無其他附隨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即認有授與代理權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之事實,其主張本人授與代理權者,就該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至於,死後方提領行為,相較於生前較為簡易,除非提領者可以提出贈與授權書,否則提領就是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予所有繼承人,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406 條、第153 條亦有明文。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金錢贈與,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贈與之意思而為,方克成立,不能單憑金錢之匯付,即認有贈與金錢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因此,死後提領事實,除非有贈與之反證,否則院一向認為授權他人轉帳及提領款項,可能之原因甚多,可能是無償贈與、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清償債務、可能是給付買賣價金、可能是金錢借貸、可能是消費寄託、可能是投資出資、也有可能是信託交付,提領基於被繼承人贈與,依法自應就有其與被繼承人間有贈與契約存在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就應該返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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