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規劃」必知的遺產繼承順序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規劃應該在生前就開始進行,而不是等到當事人離世後才由繼承人處理,否則可能會導致家族成員之間的糾紛,甚至演變成法律訴訟。透過妥善的財產規劃,例如訂立合法遺囑、生前贈與、信託設立與保險規劃等方式,被繼承人可確保自身財產依照個人意願進行分配,並避免未來家族內部因遺產分配問題而產生衝突。尤其對於企業家或家族企業的負責人而言,更應該提前規劃遺產,以確保企業的經營權與資產能夠順利傳承,避免因繼承糾紛影響企業的穩定發展。因此,面對遺產問題,最重要的是提前思考與安排,才能真正做到「快意仙去,不留遺憾」。
律師回答:
許多人一生努力累積的財富與資源,在離世後便成為遺產「愛留人間」,然而我們經常從新聞報導中看到,無論是社會名流、藝文人士,甚至成功的企業家或家族企業創辦人,因為生前未能妥善規劃遺產,導致驟然往生後,雖然留下龐大的財產,卻因為繼承人之間的意見分歧,而引發遺產爭奪的紛爭,甚至訴訟纏訟多年,讓家人反目成仇,由「愛」生「恨」,令人感嘆不已。由此可見,遺產與繼承的問題不應該等到當事人過世後才開始處理,反而應該在尚且健在且有能力規劃時,就預先準備,以避免家族內部因繼承問題發生衝突,特別是對於擁有企業資產的個人或家族企業負責人來說,更應該提前為個人與企業資產做好安排,才能確保多年累積的財富能夠順利傳承給下一代,達到「快意仙去,不留遺憾」的目標。
在我國民法的繼承制度中,關於遺產的繼承順序,第1138條之規定,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第1139條進一步規定,在同一順位內,親等較近者優先繼承,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0條)。而同一順序內若有多位繼承人,則應平均繼承(第1141條)。此外,第1144條明確規定,配偶享有相互繼承權,並依不同情況確定應繼分,例如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若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可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二;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時,配偶得繼承遺產全部。
值得注意的是,除配偶必然擁有繼承權外,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僅在前順位繼承人不存在時,才得以依法繼承遺產。因此,若當事人希望遺產按照個人意願分配,則可透過訂立遺囑來確保自身意願得以執行。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雖然遺囑可依據遺囑人的個人意願進行財產分配,但仍須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確保其基本繼承權益不受侵害。特留分制度是為確保法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繼承比例,防止被繼承人過度偏袒特定繼承人或第三者,影響繼承人的生活保障。
依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特留分的計算方式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特留分受侵害時,繼承人可依據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撤銷超過特留分範圍的遺贈部分,以確保自身應得的遺產比例。值得注意的是,特留分的保護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分配,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透過生前贈與、保險規劃或信託等方式轉移財產,則不受特留分限制。這也使得許多企業家或高資產人士會提前透過財產規劃工具,避免特留分的影響,確保財產能夠依照個人意願進行分配。
在遺產規劃的實務操作上,除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外,也可考慮透過生前贈與來分配財產。例如,被繼承人可在生前將部分財產贈與子女或指定的受益人,因為生前贈與不受特留分制度的限制,亦可避免未來繼承人之間的爭端。此外,被繼承人亦可透過設立信託的方式來管理和分配遺產,確保財產能夠按照個人意願逐步移轉給指定的繼承人,而不會受到傳統遺產分配的影響。另一方面,保險規劃也是常見的遺產分配工具,被繼承人可透過指定保險受益人,使特定對象在其過世後獲得保險理賠,而該筆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範圍,因此也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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