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虐待,被繼承人可以為「喪失繼承權」之表示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為剝奪不肖子女的繼承權提供法律依據,但要成功剝奪繼承權,仍須符合嚴格的法律條件,並由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剝奪意願。若父母希望確保遺產不落入不孝子女手中,應提前透過遺囑或其他法律方式進行規劃,同時確保證據齊全,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而繼承人若面臨繼承權爭議,也應積極舉證,確保自身權利不受影響。在法律與家庭倫理之間,應找到平衡點,以確保遺產能夠真正惠及值得繼承的人,避免因遺產糾紛造成家庭破裂與無謂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制度中,繼承權的確立原則上是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的利益,然而,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施加嚴重的身體或精神虐待、長期侮辱,甚至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法律亦提供剝奪繼承權的機制,以防止不孝子女在父母去世後依然能夠繼承遺產。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繼承人若有以下行為,則可能喪失其繼承權,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手段影響遺囑內容、偽造或隱匿遺囑,或者對被繼承人施加重大虐待或侮辱。這些條件若成立,則該繼承人依法無權繼承任何遺產。實務上,法院在判斷繼承權喪失的案件時,會依據具體情況與證據來決定是否剝奪該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逆子(39歲)與父母因爭產起口角後,竟想與父母同歸於盡,進而在家中引爆瓦斯,最終導致自己與雙親皆不幸身亡。該名男子的母親在臨終前,曾親口表示不希望自己的財產由兒子繼承,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虐待,依據民法第1145條裁定其喪失繼承權,進一步影響到其配偶,因其繼承權係來自於丈夫,當丈夫喪失繼承資格後,配偶亦不得透過「再轉繼承」取得遺產。法律對於嚴重違背孝道倫理的繼承人有明確的排除機制,以確保遺產不會落入不當繼承者手中。
 
但,曾經何時,這些單純的愛卻隨風而逝?父母子女之間,竟成讎冦?
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有:「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等情形,喪失其繼承權。
 
簡單的說,就是繼承人如果有故意殺害、傷害、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等行為,或是意圖對遺囑下手,用詐騙、脅迫手段,要求被繼承人非寫不可、寫又不能改、改則不得拿掉對自己有利的或增加其他繼承人好處等,被繼承人都可以在生前以任何形式表達不讓不肖兒女繼承自己財產的意思。
 
有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所謂任何形式,就是不拘泥於一定的方法(不要式行為),不必然要用遺囑,任何的生前行為,明示、默示均可,也無須限定於對繼承人為表示。上開新聞案例,陳母受到氣爆波及經送醫急救,在醫院搶救過程中一息尚存,而親自用言詞道盡心聲,也發生民法第1145條所定讓陳姓男子喪失繼承權的效力。
 
至於第5款的「重大虐待」,係指強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毆打、辱罵、
不給飯吃、不帶同就醫、惡意遺棄不扶養等積極虐待行為都包含在內,但消極行為,例如: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但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顯然有違孝道倫理,也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然而,不肖兒女喪失繼承權後,其子女(也就是被繼承的孫子、孫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規定,仍能夠主張代位繼承。
然而,法律並非毫無條件地剝奪繼承權,即便繼承人曾對被繼承人施加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未明確表示要剝奪其繼承資格,則法院通常不會直接剝奪該繼承人的權利。因此,若父母希望阻止不肖子女繼承遺產,應在生前透過書面文件、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明確表達意願,以避免日後爭議。
 
由於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必須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後,法院才會判決剝奪其繼承資格,這一規定稱為「表示失權」。因此,被繼承人若生前未留下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證據,繼承人仍可能依法主張繼承權。
 
值得注意的是,虐待行為不僅限於積極行為,例如毆打、辱罵、威脅等,亦包含消極行為,例如長期不探視臥病在床的父母、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等行為。例如,若某名繼承人對於終年臥病的父母長期不聞不問,直至父母去世都未曾探視,此類行為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虐待,進而影響其繼承權。法院在判決時,會參考是否有具體證據支持這類主張,如醫療紀錄、親友證詞、通訊紀錄等,若證據確鑿,則該名繼承人將可能喪失繼承資格。
 
然而,當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是否意味著其家族後代也無權繼承?
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若某繼承人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該繼承人的子女)仍可代位繼承其應繼份。例如,若父親A生前因不肖行為喪失繼承權,則其子女B、C仍可依法律規定代位繼承A原應得的遺產份額。然而,若被繼承人已透過遺囑對財產進行特定分配,例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則代位繼承人雖然仍享有最低限度的「特留分」權利,但最終繼承的財產份額將可能受到限制。因此,若被繼承人不希望讓不肖子孫繼承遺產,應透過遺囑明確分配財產,否則該名繼承人的子女仍有可能依法律主張其應繼分。
 
另一方面,若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配偶是否仍有權繼承?一般而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其配偶不得再以「再轉繼承」的方式主張遺產。例如,在男子的配偶原本可依法律繼承其夫應得的遺產,但由於該男子已被剝奪繼承權,故其配偶亦不得透過再轉繼承取得財產,此判決符合法律的公平性與倫理考量。
 
法律雖然提供剝奪繼承權的機制,但仍應回歸到家庭倫理的根本,遺產繼承應建立在親情與道義之上,而非單純的法律爭奪。若家庭成員間存有爭議,建議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避免因訴訟導致親情破裂。此外,對於年老父母而言,應及早做好遺產規劃,透過立遺囑或信託等方式確保財產能夠分配給真正關心自己的人,避免在過世後因遺產問題引發糾紛。對於可能存在不肖子女的情況,應積極搜集證據,確保自己在生前能夠依法剝奪該名子女的繼承權,以免留下法律漏洞,導致財產最終落入不當繼承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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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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