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如何不讓子女繼承遺產?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希望在過世後確保財產依照自身意願分配,並排除不孝繼承人,建議透過遺囑、贈與、保險規劃或信託等方式來處理財產。同時,若繼承人有嚴重虐待或侮辱行為,應透過明確的書面或影音方式記錄並表達喪失其繼承權的意願,以確保法律效力。此外,在生前適當安排財產的運用方式,不僅能保障自身的晚年生活品質,也能確保真正關心自己的人能夠獲得應得的資產,避免法律上的爭議與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層面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這是一項基本原則。然而,若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行為有所顧慮,例如子女長期不聞不問、不願意履行扶養義務,甚至有虐待、侮辱行為,是否能夠讓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成為不少年邁父母關心的議題。在許多家庭中,實際照顧父母的人往往並非法律上的繼承人,而真正的繼承人可能與被繼承人關係不佳,甚至多年未聯繫,這使得如何透過法律機制保障被繼承人的權利,成為值得討論的問題。
若想透過法律方式剝奪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首先可以考慮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繼承權喪失」條款,其中第1項第5款明確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且被繼承人曾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然而,該規定須由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才會生效,這表示若被繼承人未曾透過法律文件或其他具體方式表達此意願,則即便繼承人曾有不當行為,仍然可能繼承遺產。為避免爭議,建議透過遺囑、書面文件、錄音或錄影方式明確記錄被繼承人的意思,確保法律效力。
「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有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書立遺囑
除讓特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還可以透過遺囑來決定財產的分配。若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則遺產將依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這可能導致實際照顧被繼承人的人無法獲得相應的財產。因此,若希望遺產能夠按照自身意願分配,而非由法律決定,書立遺囑是最有效的方法。然而,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發生效力,否則將僅被視為遺願,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議透過律師協助訂立遺囑,以確保其有效性。
想依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唯有書立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遺囑,那遺產就是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去分配。所以如果想讓某些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想讓有些繼承人能拿多一點,就必須寫遺囑,而找律師寫遺囑通常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因為遺囑具要式性,如果未依民法規定的程序來,就形同無效。
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然而,原則上,雖然可以透過遺囑就遺產做分配,但仍不能剝奪某繼承人全部的繼承權,但如子女的特留份是應繼份的一半。但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有虐待或重大侮辱的行為,父母即可表示讓子女喪失繼承權,如果確實有此種情形,可直接寫在遺囑裡,以排除留特份規定的適用。
即便透過遺囑進行財產分配,也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中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1187條,繼承人即便被遺囑排除,仍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不得被剝奪。例如,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份的一半,這表示即便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其他人,子女仍可依法要求取得應繼份的一半。因此,若希望完全排除某位繼承人的權利,必須同時符合「繼承權喪失」的規定,並且透過遺囑記載具體理由,以免法院認定遺囑無法剝奪該繼承人的權利。
可以透過遺囑決定遺產的分配,也可以把遺產遺贈給其他人,例如看護、好友或捐給慈善單位,遺囑中指定一個遺囑執行人,則可更確保過世後遺囑內容能確實得被執行。
生前贈與
如果在生前把財產出脫,贈與某給個自己想要給的繼承人,或是捐給慈善團體,或捐給實際陪伴自己的看護或好友,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子女對此也無權介入,因為人還沒離世,自己的財產就是自己決定,子女、配偶是不能干涉的,在生前已處分掉的財產,當然就不屬於遺產。
若擔心遺囑的效力或遺產分配問題,也可選擇在生前透過贈與方式處理財產,例如將財產提前贈與給特定親人、看護或慈善機構。由於贈與行為在生前完成,並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無須受到特留分的限制。
此外,法律並未規定贈與時必須經過繼承人同意,因此可由被繼承人自由決定。值得注意的是,若贈與對象為繼承人之一,則該贈與行為可能會影響該繼承人未來的遺產分配,因此應在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下進行規劃,以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
除直接贈與財產,另一種常見的方式是透過保險規劃財產分配。例如,被繼承人可選擇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由於保險給付在有受益人時不計入遺產,且不受特留分的影響,因此可作為一種財產傳承的替代方式。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想要將財產留給非法定繼承人的對象,例如長期照顧自己的看護、親密朋友或慈善機構。此外,透過人壽保險,受益人可在被保險人過世後迅速取得保險理賠,避免遺產分配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
至於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生前贈與給子女,這個子女在繼承時不是應該扣除受贈額嗎?其實不會,只要贈與的原因不是「結婚」、「分居」、「獨立營業」這三種理由,就不會被列入歸扣的範圍,所以不附任何理由贈與給想給的人就好。如果擔心生前把財產都處分掉,生活會出現問題或不保險的話,也可以一部分處分、一部分利用遺產方式處理,也可以買人身保險。
信託
對於希望透過法律機制確保自己的晚年生活品質,被繼承人還可考慮設立信託,將財產交由信託機構管理,以確保財產能夠按照自己設定的方式使用。信託的優勢在於可在生前決定財產的管理與運用方式,例如規定資金的使用對象與條件,確保自己在晚年仍能獲得穩定的經濟支持。此外,信託還可用來確保特定親屬未來的生活,例如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長期照護,或確保配偶在自己過世後仍能獲得穩定的經濟支持。透過信託規劃,不僅能確保財產的有效運用,也能避免因遺產分配問題導致的家庭爭端。
指定保險受益人
如果身上有些現金或存款,也不想生前贈與給別人,又擔心寫遺囑會遇到特留分,則可以考慮躉繳保費買人身保險,最好是有年金的,把錢送進保險公司,生前每月可獲得保險公司之年金,可作為生活費用,而身故的理賠金呢?則指定繼承人以外的受益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險給付就不是遺產,歸受益人所有。反之,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就是遺產,會落入繼承人的口袋,而受益人無身分資格限制,因受益人並不需要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想捐給慈善團體也是可以的,總比留給不孝子女好,這是很單純的想法。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不肖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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