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給過你嫁妝了, 妳先簽拋棄繼承好嗎?」 簽下去就真的拋棄繼承了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女兒與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只要是婚生子女,均屬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並無性別上的區別,也不因婚嫁或生活狀態而影響繼承資格。對於那些在父母生前曾被迫簽署放棄繼承協議書的女兒而言,若在父母過世後仍想主張繼承權,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主張自己的法定繼承份額。拋棄繼承必須依法定條件與程序進行,生前所簽的協議若未依程序處理,即屬無效。因此,面對財產繼承問題時,不應再受限於傳統偏見與壓力,而應本於法律規定主張自身權利,才能真正達到公平與正義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傳統觀念中經常流傳著「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這種說法,因此很多人誤以為女兒一旦出嫁就不能繼承家產,遺產應該由兒子承接,甚至在父母生前就被要求簽署所謂的「拋棄繼承同意書」。但這樣的觀念,其實早已不合現行法律規定,也違背了性別平等的基本原則。依據我國民法的明文規定,女兒和兒子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均有繼承權,無論婚姻狀態為何,均享有同樣的法律保障。
 
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的繼承順位,除配偶外,依序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從這個順位可以清楚得知,女兒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與兒子同樣享有繼承資格與繼承份額。也就是說,無論是出嫁與否,或是否在娘家生活,女兒對於父母遺產皆享有與兒子平等的法定繼承權,法律並未做出任何性別上的差異對待。民法並無「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的規定,這純粹是長久以來的文化偏見或民俗觀念誤導,並無法律效力。
 
那麼,回到現實生活中的一個常見情境:父母在世時,要求女兒簽署一份所謂的「拋棄繼承協議書」,甚至以「以後不能爭家產」作為條件讓她領取嫁妝或贈與。這樣的文件到底有沒有效力?是否一旦簽了就真的拋棄繼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據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民法第1174條則明確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從這兩條文可以看出兩個重點:第一,繼承的開始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若父母尚在人世,繼承尚未開始,自然不可能拋棄尚不存在的繼承權。
 
第二,拋棄繼承的方式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辦理,若僅是私下簽署拋棄繼承協議,而未向法院辦理相關法律程序,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若父母仍健在,即使女兒在情感壓力下簽署了所謂的放棄繼承同意書,也不代表真正放棄了未來的繼承權。日後若發生父母過世而繼承開始的情形,該女兒仍得依法主張其法定繼承份額。若她反悔想行使繼承權,法律亦不會以其生前簽署的那份「協議書」剝奪其繼承權,因為該協議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另外,即使繼承人真正想要拋棄繼承,也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若超過此期限,視為承認繼承,即不得再聲請拋棄。而法院會依據申請書內容進行登記,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因此,關於拋棄繼承這件事,不是單靠一紙協議就能處理,必須依循法定程序,並經法院正式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7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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