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外可以辦拋棄繼承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海外國人如不願返國親辦拋棄繼承,可透過駐外單位認證拋棄繼承書與授權書,委託在台代理人辦理,這是目前最常見也最穩妥的做法。切記,所有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切勿簡化或偽造文件,否則可能導致拋棄繼承無效,不但承擔遺產責任,還可能產生法律糾紛。雖然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以「送達法院」即生效力,但為避免將來可能引發爭議、導致被主張程序瑕疵而無效,仍應盡可能依照法院要求備齊所有文件,包含印鑑證明,以確保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穩固無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知道自己具備繼承資格後,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得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若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明知自己成為繼承人卻不想承擔相關遺產責任,是否必須親自返國辦理拋棄繼承?若無法回國,有無其他合法方式辦理?這些都是許多海外國人常遇到的法律難題。
 
我國實務與程序規定,拋棄繼承聲明向法院提出時,須附上拋棄繼承書、身份證明、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關係證明文件,以及最關鍵的「印鑑證明」。但問題是,印鑑證明需由本人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可由他人代理申辦,因此若身在國外而無印鑑證明,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本人親自回國一次,申請印鑑證明,以備辦理拋棄繼承之用。不過,這樣的方式顯然對於長居海外者來說,成本高且不便,因此也發展出可行的替代方式。
 
若無法回國,繼承人可以採用「在國外辦理認證」的方式進行拋棄繼承。繼承人可在當地撰寫「拋棄繼承書」與「授權書」,載明其真意拋棄繼承,並經由我國駐外單位如辦事處或代表處認證(即俗稱「公證」),以確認該文書確為本人親自簽署且具真實意思表示。完成認證後,將文件郵寄回台灣,並授權在台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手續,送交法院。這種方式雖手續繁瑣一些,但卻是合法可行的替代方案。
 
另一種情況是,若繼承人已事先持有印鑑證明,則可直接授權國內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此時,只要授權書經駐外單位認證,再附上印鑑章及其他必要資料(如拋棄繼承書等),即可由代理人全權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須注意,整個流程中絕對不能出現「冒用本人名義」的行為,例如,有些人想簡化流程,直接將印鑑證明和印章交給親友或代書,請其以本人名義在台灣送件,這種作法非常危險,因為法院若調閱出入境資料,發現拋棄繼承書上雖有本人簽名與印章,但人在國外,根本不可能親自到場聲明,則極可能導致拋棄繼承被認定為無效。若錯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將無法再次補辦拋棄繼承,後果嚴重。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拋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內容,應包括以下資訊:一、拋棄人姓名;二、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的年月日時與地點;四、知悉可繼承的時間;五、其他已知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住居所。法院審查後,若認為聲明合法,會予以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其他已知繼承人,同時公告;若不合法,則會以裁定駁回。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時,需要檢附「印鑑證明」,但印鑑證明需要本人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可由他人代為辦理。所以沒有印鑑證明的話,一種作法就是至少回國一次,去申請印鑑證明,才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其實這祇是取得備查的文件的程序要件,然而拋棄繼承效力仍然以送到法院的時候就生效,事後有爭議必須用打官司方式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時,實務運作,確實需要檢附「印鑑證明」作為身分與意思表示真實性的佐證文件。這份印鑑證明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依規定不可委託他人代辦。因此,若當事人身在國外或其他地區,且尚未辦理過印鑑登記或未持有印鑑證明時,原則上就必須回國至少一次,以完成印鑑登記並申請印鑑證明,這是目前法院受理拋棄繼承聲明案件時的慣行作法。
 
不過,印鑑證明雖然是法院受理程序上的「備查文件」,其法律性質屬於程序要件,而非構成拋棄繼承生效的實體要件。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效力,是自拋棄聲明「送達法院」時起發生,而非依照法院何時審查或何時發出備查通知決定其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只要在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內,將聲明書送達法院,拋棄繼承就已具有效力。
 
然而,若事後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發生爭議時,法院仍會回過頭來審視當時聲明拋棄的程序是否合法、文件是否齊備,包含印鑑證明是否真由本人親自取得,聲明書是否真由本人簽署。若法院認為聲明過程有疑義,可能會導致拋棄繼承被認定為無效,進而需透過訴訟程序確認繼承權的存否,這種情形對繼承人來說風險極高。
 
因此,雖然印鑑證明本質上是程序文件,但在實務中卻幾乎成為法院判斷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是否真實由本人聲明的重要依據。若當事人完全無法返國,除印鑑證明外,也可考慮其他變通方式,例如:在國外撰寫聲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進行認證,或由駐外機構協助進行身份及意願的確認,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送件辦理。此方式雖較繁瑣,仍能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完成拋棄繼承。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方式-涉外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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