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管轄法院為何?人在國外死應由那一法院管轄?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拋棄繼承的聲請或其他民事案件,法律已為人在國外或住所不明的情況提供了詳細的處理指引,確保繼承案件和相關民事糾紛能順利進入司法程序,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同時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之繼承權,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同時,當然發生。當然繼承後,如繼承人中有繼承喪失情形者,由其他繼承權人向該繼承喪失者主張,使其喪失原本當然取得繼承之權利。拋棄繼承,則是繼承權人對外表示,自己不願意繼承之意思;因此,拋棄繼承並無強制性,但繼承喪失者則須另行主張。兩者性質不同,踐行的方法自然不同。
 
按照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該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該條文中關於「知悉」的意思,是針對事實部分(譬如死亡的事實,或前順序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的事實)而言,而不是對法律的理解。
 
民法繼承已修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目前「繼承」全面採限定責任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則繼承人「不需要」以自己原本的財產去清償這是為了保護年紀尚小的繼承人避免債留子孫不讓年幼的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問題在於,仍有許多人對條文並不熟悉一旦債權人上門催討時例如催告信、存證信函、電話催討民眾並非都懂得如何主張權利因此,仍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
 
拋棄繼承是指當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的人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向法院聲明其與繼承無關的立場,表示不願成為繼承主體的意思。民法第1174條,這是一種正式的法律行為,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聲請狀,表明其不想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一切財產及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及債務的完整放棄。拋棄繼承的法律設計旨在讓繼承人有選擇權,避免因為繼承而承擔過度的債務風險或其他不利的法律後果。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這三個月的時限是法定的,若繼承人在此期限內未主張拋棄繼承,將視為自動接受繼承,並依法承擔相關權利與義務。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三個月起算點是繼承人知悉其享有繼承權之日起,而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因此繼承人應特別留意期限的計算,以免因時間延誤導致無法拋棄繼承。
 
針對拋棄繼承的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繼承人需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該住所地通常是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拋棄繼承的聲請書必須包括特定內容,繼承人需在書面聲請中表明以下事項:拋棄繼承人的姓名;被繼承人的姓名及其最後住所;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日期及地點;繼承人知悉繼承事宜的時間;以及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等資訊。
 
這些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能幫助法院快速處理聲請,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延誤。聲請人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來佐證其聲請內容,包括聲請狀(通常可於法院網站下載範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聲請人的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亦可於法院網站下載)、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以及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的證明文件等。這些文件的提供可以協助法院確認聲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當法院認為聲請合法時,會進行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其他已知的繼承人,並將此公告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知悉此決定,避免產生任何爭議或混亂。然而,若法院認定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或缺乏必要文件,法院將以裁定方式駁回聲請。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法律程序的正當性,並保障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範,拋棄繼承的程序和要求相對清晰且嚴謹,旨在確保繼承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同時為繼承人提供一個可以合法避險的途徑,以免受到不必要的財務或法律負擔。
 
人在國外的情況下,針對拋棄繼承的管轄法院選定問題,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其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這是處理繼承相關事宜的基本原則,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負責審理繼承案件,以確保案件的處理具備法律依據和地域管轄的合理性。
 
然而,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身在國外,或被告的住所不明,則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進一步確定管轄法院。當被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時,可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居所視為住所;若無居所或居所不明,則可將其在中華民國的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地來確定管轄法院。這種方式旨在解決無法確定當事人現有居住地的特殊情況,提供一個合理的法律推定,確保案件不因地址不明而無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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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民法第1176-1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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