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的計算上是否需求扣除所有免稅額、喪葬費或債務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我國民法承認遺囑自由,但為保護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的基本權益,特留分制度應運而生,以確保一定比例的遺產能保留給特定繼承人。計算特留分時,應先確定應繼財產總額,再扣除債務及相關費用,並依照法定比例計算各繼承人的特留分,若發現特留分受侵害,應即時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扣減權,以確保自身權益。面對複雜的遺產繼承問題,繼承人應積極解相關法律規範,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遺產繼承爭議,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承認遺囑自由,同時為貫徹所有權絕對原則,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然而,若被繼承人將遺產全部遺贈與他人,而完全忽略其配偶與子女,這不僅違背道德情義,亦可能使繼承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甚至須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因此,對於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仍需適當加以限制。
基於此,法律設有「特留分制度」,保障一定範圍內的繼承人,使其至少能繼承到一部分遺產,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關於繼承的遺囑,應包含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凡能產生繼承法上效力者,皆屬有效遺囑。但若遺囑內容無效、不符合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則不具法律效力。
特留分受侵害數額的計算
在特留分受侵害時,應依法律程序計算特留分受侵害數額,以確認是否有權主張扣減權。首先,應確定應繼財產總額,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應繼財產總額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財產及生前特種贈與額,即在生前所進行的重大贈與,例如將大筆資產轉移給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這些財產皆應計入遺產總額,以確保計算的公正性。其次,應從應繼財產總額中扣除債務額,按照民法第1224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的各類債務須優先扣除,但不包括一身專屬的債務或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的債務。此外,繼承開始後發生的費用,例如喪葬費、遺產稅等,亦應扣除,以確保繼承人取得的財產為真正的「淨額」。
確定受侵害的特留分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且遺囑的執行結果導致某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即實際繼承的財產少於法定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主張扣減權來保護其特留分。
負債及費用的扣除:
在計算特留分時,所有與遺產相關的債務都應該扣除,包括喪葬費、遺產稅等必要費用。這些費用被認為是遺產管理的必要成本,因此必須在計算應繼財產時先行扣除。特留分的最終數額是在扣除所有必要費用和債務後,法定比例計算出各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這個數額必須反映遺產的「淨額」,即扣除所有債務、費用後的遺產剩餘部分。
特留分的範圍
計算特留分時,應依照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不同,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皆享有不同的特留分比例。確認應繼財產總額後,應依照法定比例計算出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數額,若實際繼承的財產少於法定特留分,即表示其特留分受侵害,該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要求追回特定部分遺產,以確保其最低應繼財產。實際上,特留分的計算涉及扣減財產與負債額,遺產中所有負債、喪葬費用等均需先扣除,以避免遺產價值被高估,使繼承人取得的財產遠低於其應有權益。特留分的最終數額應反映遺產的「淨額」,即扣除所有債務與必要費用後,依照法定比例計算出的可分配遺產。此制度的目的在於平衡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與繼承人基本權利,避免某些繼承人完全被剝奪繼承權益,影響其基本生活保障。
關於特留分計算的問題,民法第1223條內容,特留分計算是以「應繼分」作為計算對象,並非直接從遺產內容計算。意思就是會先從遺產算出應繼分後,再從算出來的應繼分,算出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
除計算特留分外,實務上亦常發生遺囑與特留分發生衝突的情況,例如被繼承人將大部分遺產遺贈予特定個人或機構,導致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受害繼承人應儘速主張扣減權,並透過法律程序追回應有財產,以確保其基本權益不受侵犯。若未及時主張扣減權,可能會喪失特留分請求權,使其無法追回應得財產。因此,在面對遺產繼承問題時,應及早審查遺囑內容,並確認是否影響自身的特留分權益。
特留分權之性質為物權或金錢債權,扣減之效力,係採原物返還主義或貨幣返還主義,扣減權之性質,為形成權或請求權等,均因繼承制度之基本構造而有異。侵害特留分之行使,自特留分為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及民法第1187條具有強行法規性質以觀,應解為超過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若遁贈標的物向未交付移轉時,因超過部分無效,受遺贈人對該部分遺贈無請求權,則於其請求交付時,特留分權利人自可拒絕給付。
特留分受侵害數額之計算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亦即,將被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實際的積極財產,為應繼財產,然後減去債務額,以算定特留分。特留分計算,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法定比例),再計算要保留多少特留分。如果沒有遺囑,就是依應繼分(法定比例)分配遺產,自然就沒有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遺囑將遺產全部給一個人,這遺囑是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在計算特留分受侵害數額前,首應釐清各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由於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然而公同共有僅為抽象,而無具體的應有部分,必須透過遺產分割的程序,才可能確知個別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
惟在遺產分割前,應如何計算「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學說上多以繼承開始時的積極財產額,扣除債務和遺囑處分額後,將所剩於遺產乘以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計算。然而在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前,此種計算方式僅能得出一假設的數字 。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亦即,將被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實際的積極財產,為應繼財產,然後減去債務額,以算定特留分。特留分計算,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法定比例),再計算要保留多少特留分。如果沒有遺囑,就是依應繼分(法定比例)分配遺產,自然就沒有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遺囑將遺產全部給一個人,這遺囑是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
計算特留分時,負債要扣除。遺產稅、死因贈與、遺贈等等,哪些是負債可以扣,哪些不是負債可以扣,也是很繁瑣的整理跟常見的爭執點。目前法院對死因贈與的見解不太一致,趨勢值得觀察。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別提醒,特留分訴訟中計算特留分是用「市價」作計算(鑑價或是實價登錄),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絕非以公告現值計算,提醒大家特別留意。
然而,關於特留分的計算是「稅前」或「稅後」?確實在實務有討論。
實務上國稅局認定繼承人也是「連帶遺產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連帶強制執行遺產及繼承人財產,而且這是「稅前」遺產處分的權力;所以「特留分」或「應繼分」就屬於「稅後」分配遺產的程序。:「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除應扣除遺產稅外,也應將其喪葬費加以扣除。」我們也可以發現,法院在計算特留分時,會先扣除遺產稅跟喪葬費。
在計算特留分時,應先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換句話說,以繼承人的角度而言,他可以獲得的遺產「特留分」數額,在計算時必須先將遺產總額扣除遺產稅及喪葬費,才可以用剩下來的數額來計算應繼分跟特留分。
欲算定其具體的特留分之數額,必須先計算特留分之基本數額,而後算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數額,最後依特留分之比例,算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數額。特留分是用遺產淨額計算喔
要扣除債務後算定之法院實務上,代書費、喪葬費、遺產稅等也是可以扣除的。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扣減權標的-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應繼分之指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4條=民法第1225條)
瀏覽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