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向法院聲請繼承有限責任會有什麼結果?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民法修法後雖已普遍保障繼承人得自動享有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然而若涉及多數繼承人、債權人主張或存在遺產內容不明等情形,仍應透過法院程序聲請清算、公告清冊,以更完善維護權益並避免法律責任擴張至自有財產,真正落實保障繼承人有限責任的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雖然依法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然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其責任僅限於所繼承之遺產範圍,亦即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此乃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明定的規範。
 
自民法繼承編於98年6月10日修正以來,我國已全面採取「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度,所謂「全面限定」係指繼承人不需另行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之聲請,即當然適用限定責任制度,亦即繼承債務範圍限於遺產,不再因不諳法令或未及辦理限定繼承手續而淪為需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被動責任承擔者,此一修法大幅提升繼承制度的保護機制與實務適用彈性。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家抗字59號民事裁定見解,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雖仍為法律上的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與債務,但清償義務以遺產為限,逾額部分繼承人無須承擔,實務上此亦稱為「有限責任」之繼承。
 
其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揭示的修正理由:繼承人得依其繼承所得資產限度內負責償還,不因遺產不足而連帶負責全部債務。關於限定繼承實務操作,若繼承人欲聲請清算程序並加強自身權益保障,可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遺產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得依情形延長該期限;倘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陳報則視為全體皆已陳報。
 
倘若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56條及1156條之1於期限內陳報,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效力,惟依民法第1162條之1,繼承人仍應按債權比例償還債務,並不得妨礙優先債權人之利益,否則無權交付遺贈予受遺贈人。
 
又依民法第1162條之2,若繼承人不僅未陳報,且違反債權比例清償規定,導致債權人原可受償部分未能清償,則對於該未清償部分應負無限責任,亦即超出遺產之範圍亦須償還。但其餘部分仍適用遺產限額清償原則。此制度設計兼顧債權人保護與繼承人之權益,惟若繼承人屬於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另有保護機制。
 
然法律亦排除惡意行為者主張有限責任之可能性,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偽造虛偽清冊、意圖詐害債權人等情形,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應就全部債務負責清償責任。
 
此外,繼承人如未依限辦理清冊陳報及聲請清算,債權人仍得向繼承人主張清償,縱使其所繼承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仍可依比例請求,導致繼承人可能需動用自身財產彌補不足部分,因此建議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後,儘速查明遺產內容,並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聲請清算程序,以獲得更為嚴謹之財務保障。
 
至於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其效果差異甚大,若依程序聲請並公告清冊,債權人若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主張,則喪失按比例請求之權利;反之,若未依限聲請,則繼承人仍可能就未清償債務負責,喪失有限責任之保障,從而陷入自行清償之風險。因此,實務上建議有疑義時應盡早聲請法院確認,俾維護個人權益並妥善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宜。
 
總結而言,我國現行民法修法後雖已普遍保障繼承人得自動享有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然而若涉及多數繼承人、債權人主張或存在遺產內容不明等情形,仍應透過法院程序聲請清算、公告清冊,以更完善維護權益並避免法律責任擴張至自有財產,真正落實保障繼承人有限責任的立法目的。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1條=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