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向法院拋棄繼承後,可否代理2名未成年子女按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母親在拋棄繼承權後,已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不得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未成年子女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否則將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若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遺產分割,應依民法第1086條的規定,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理,以確保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不受侵害。這樣的規範,不僅符合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立法精神,也能確保遺產分割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律師回答:
繼承遺產後,所形成的共有關係為「公同共有」,而由於在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下,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多有困難,其解決此困境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遺產分割」。而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首先必須要知道自己的權益的內容有哪些,才能受到公平且合法的分配!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1145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此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利益衝突,確保代理人在履行職務時不會同時代表雙方或自身利益而影響本人權益。因此,無論是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皆不得進行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避免代理人因自身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而損害被代理人的權益。
然而,法律也允許在本人明確許諾的情況下,代理人可以進行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但這項例外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並不適用於法定代理。因此,若母親已拋棄繼承權,則其已經喪失繼承人資格,依照民法第106條規定,她不得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其未成年子女間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因為此行為構成雙方代理,可能會導致未成年子女在遺產分配上處於不利地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
此外,遺產分割的方式包括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及法定分割。當繼承人未能就遺產分割達成共識時,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但若繼承人能夠協商達成協議,即可經由協議方式進行分割。根據民法規定,當遺產處於共同繼承的狀態時,所有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公同共有權,並不能單獨處分個別財產,而必須透過分割來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雖然法律賦予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的權利,但若涉及未成年子女,則必須確保分割方式對其最佳利益,否則應依法律程序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避免因不當的分割方式而損害其權益。
進一步而言,當遺產按照法定應繼分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時,雖然形式上是以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進行登記,但此舉本質上仍屬於遺產分割的一種方法。因為公同共有的狀態會因此消滅,轉變為分別共有,繼承人各自取得應有部分的所有權。然而,這種分割方式是否真正有利於未成年繼承人,往往難以確定,因此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規定,係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的利益衝突,不論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均有適用。但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法律行為,僅限於意定代理情形,法定代理不可適用。因此,已拋棄繼承權的母親代理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間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又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仍係將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其分割遺產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以維護其未成年子女權益。(內政部83年12月5日台內地字第8314979號函、103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參照)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遺產分割案件,會特別審慎處理,以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受到最大保障。例如,當未成年子女涉及遺產繼承時,若父母因拋棄繼承權而喪失繼承人資格,則無法代表未成年子女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因此,法院或相關機關應依法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表未成年子女,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此外,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雖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若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發生衝突,則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代表未成年子女處理相關事宜。這樣的設計是為避免因法定代理人的利益衝突,而導致未成年子女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不公平對待。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協議-未成年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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