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我沒有她這個女兒!我什麼遺產都不想留給她了」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單純親子關係疏離或性格不合,不足以喪失繼承權,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且父母有明確表達意圖,否則子女仍享有繼承權,且依法即使再如何不孝,只要未符合民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要件,就無法剝奪其繼承資格。若父母有意排除子女繼承權,務必及早諮詢律師,確認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並留下充足證據,例如遺囑、書面聲明、錄音、錄影、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並確保形式合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我們談到親情時,總以為血濃於水的關係無法斬斷,但在現實中,親子關係破裂的情況卻時有所聞,尤其是當子女多年不聯絡、不探視、不扶養,甚至做出侮辱或虐待行為時,許多父母便萌生「就當沒這個子女」的念頭,更有不少父母在晚年想透過法律手段,徹底排除這類子女的繼承權,以讓自己的財產留給真正關心自己的人。
 
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在下列幾種情況會喪失繼承權,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影響被繼承人立遺囑或妨害遺囑、偽造或隱匿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這其中最常被討論的便是第五款,也就是俗稱的「不孝子女條款」,即當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父母若曾明確表示不得讓其繼承,該子女即會喪失繼承權。
 
這類情形不但需證明子女行為已造成父母身心重大痛苦,還需證明父母曾有明確表示。法官判斷時會依當事人教育背景、社會地位、倫理觀念等因素客觀衡量,而非僅憑父母個人主觀感受。實務上,例如子女長年不探視父母、不聞不問、惡意逃避扶養義務,確實可能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如果父母曾向親友、鄰居、醫護人員或在書面、錄音、訊息中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法院多會認定其繼承權喪失。
 
此外,法院也認為父母生前已表達不讓子女繼承的意願,即使子女事後辯稱並無惡意,仍無法改變結果。曾有案例,兒子十多年未探望父親,連基本問候都沒有,父親因此精神備受打擊,向親友表明不讓兒子繼承,法院認為兒子行為確屬重大虐待,判其喪失繼承權;另有案例,女兒從小與母親失聯,拒絕接觸或接受母親探望,母親臨終前向親屬明言不讓女兒繼承,法院也認定女兒已造成母親極大精神痛苦,判其喪失繼承權。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親子關係疏離或性格不合,不足以喪失繼承權,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且父母有明確表達意圖,否則子女仍享有繼承權,且依法即使再如何不孝,只要未符合民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要件,就無法剝奪其繼承資格。若父母有意排除子女繼承權,務必及早諮詢律師,確認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並留下充足證據,例如遺囑、書面聲明、錄音、錄影、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並確保形式合法。
 
若透過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要件,如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標明日期,塗改處需另行簽名註明,方具法律效力,否則即便父母心意明確,仍無法排除子女繼承權。部分父母因未及早立遺囑或存證,導致不孝子女最終仍得遺產,事後想要透過訴訟剝奪繼承權,程序繁瑣且證據門檻極高,勝算極低。
 
為避免爭議,若有意排除子女繼承權,務必在意識清楚時及早行動,與律師討論妥善規劃,不僅可善用遺囑,也可搭配信託、贈與等工具安排資產,使財產留給真正值得的人。
 
最後提醒,儘管法律提供排除不孝子女的工具,但法律終究是最後防線,親子間若能提前溝通化解,仍是最理想的解決方式。然而若關係已無修復可能,且父母心意堅決,也務必利用法律途徑落實自身意願,避免心血淪為他人所得,讓晚年生活無後顧之憂。透過合法遺囑與嚴謹財產安排,父母確實可以自主決定財產去向,讓關心自己的人獲得應有保障,也讓自己的人生最後一程走得安穩無憾。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喪失繼承-不肖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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