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請求多少遺產?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能請求多少遺產,必須視以下因素而定: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二、繼承人順位與人數;三、配偶是否存在及與誰共同繼承;四、是否有歸扣贈與或遺贈;五、扣除被繼承人債務後之淨額;六、特留分保障是否受到侵害。換言之,法律並未給予繼承人一個固定金額,而是依上開規範計算具體比例與數額。因此,若欲實際計算繼承人可請求多少遺產,需依個案條件,計算遺產淨額,再依順位、應繼分比例及特留分規定來分配。簡言之,繼承人請求遺產之權利,乃以法律所定之應繼分為基準,並受特留分保障。這套制度兼顧了被繼承人意思自治與繼承人基本權益,使遺產分配兼具彈性與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人可以請求多少遺產」的問題,必須從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全面說明。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前提是必須具有繼承權,且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這就是所謂「同時存在原則」。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權。

 

但若是已經受胎者,則依民法第6條規定,於其出生後視為自受胎時已經存在,因此仍享有繼承權。這個原則確立了判斷繼承資格的基準點,即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判斷時點。至於能繼承多少遺產,法律區分為「應繼分」與「特留分」兩層次。

 

應繼分是繼承人依其法定順位與身分,依法可分得的遺產比例;特留分則是法律為保障一定範圍內繼承人最低繼承權而設的強制比例,即使被繼承人遺囑排除,仍可主張扣減以維護權益。繼承人順位,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不論如何均為當然繼承人,並依民法第1144條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共同分配。

 

首先,若只有配偶而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依第1144條第4款,配偶繼承全部遺產,且依第1223條第3款,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全部遺產的一半為最低保障。

 

其次,若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例如遺產總額為100,若配偶與二子女共同繼承,則三人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配偶與子女各自的特留分則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自應繼分的一半不得被剝奪。

 

再次,若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2款,配偶繼承一半,父母繼承另一半;若僅剩一方父母,則由其承受另一半。此時特留分依第1223條第2款與第3款,配偶與父母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再者,若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2款,配偶應繼分仍為一半,另一半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至於特留分,配偶依第1223條第3款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則僅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顯示法律保障程度之差異。若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第3款,配偶繼承三分之二,祖父母繼承三分之一;特留分則依第1223條第3款與第5款,配偶仍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祖父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以上屬於有配偶之情形。若無配偶,則單純依民法第1138條之順序決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若均無,則由國庫繼承。此時繼承人即可分得遺產之全部,例如僅有子女時,子女均分全數遺產;僅有父母時,父母均分全數遺產;僅有兄弟姊妹時,兄弟姊妹均分全數遺產;僅有祖父母時,祖父母均分全數遺產。惟在特留分方面,依民法第1223條,子女與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即便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將財產大部分留給第三人,仍需保留上述比例予有權之繼承人。至於應繼分的計算,必須以遺產總額為基準。

 

遺產總額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一切財產,並依第1173條,計入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贈與,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尤其對繼承人之贈與須列入「歸扣」,以避免不公平分配。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某子女一大筆金錢,該金額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再行平均分配,以保障其他繼承人權益。

 

另一方面,繼承人亦須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因民法第1148條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因此計算可請求遺產時,必須先扣除債務部分,餘額始為可分配之淨遺產。若繼承人欲避免承擔超過遺產之債務,則可依民法規定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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