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遺產辦理信託,以防監護人變賣挪用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父母擔心監護人會變賣或挪用未成年子女的遺產,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透過「遺囑信託」或「保險金信託」來保障子女權益。這樣不僅能確保財產專款專用,避免監護人濫用,也能讓委託人安心,知道自己辛苦累積的財富,將真正發揮保護與照顧後代的作用。換言之,信託是遺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透過妥善設計與專業執行,能有效達成防止監護人變賣挪用的目標,維護家庭和諧與家族財富的長遠延續。


 

律師回答:

在現實生活裡,許多父母在思考遺產規劃時,除擔心子女之間爭產,也憂心若子女未成年而由監護人代理管理繼承財產時,監護人可能將房產或其他財產隨意變賣、甚至挪用,以致於原本希望保障子女未來生活的心意落空。特別是在父母離異、監護人另有生活壓力或經濟困境的情形下,風險更是顯著。於是,「如何透過遺產信託以防止監護人變賣或挪用」就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

 

我國信託法第1條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因此,若父母在生前就將財產設立信託,或者透過遺囑方式明定死亡後成立遺囑信託,就可以避免財產直接落入監護人手中,而是由專業的受託人依契約管理,專款專用,確保未成年子女能真正受惠。信託最大的優點就是能排除監護人的直接處分權,

 

信託法第22條,受託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不得恣意侵占或挪用,若有違反,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均可依法追訴。若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或尚未存在,信託法第52條更授權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以進一步確保受益人利益不被侵害。這樣的制度設計,正是為避免監護人濫用代理權將遺產賣掉套現,轉為自己使用。

 

舉例來說,一名父親早年離婚,名下有一間房屋,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在前妻手上。若父親在過世前沒有任何規劃,那麼房屋就會直接進入三名子女的繼承範圍,由監護人代理辦理繼承,並享有管理處分權。若前妻因個人經濟壓力將房屋賣掉,雖然法律上規定「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財產,其所為處分行為無效」(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實務上子女必須透過訴訟才能主張無效,過程曠日廢時,且在房屋已被第三人買下的情況下,爭議與困境難以避免。

 

若父親早在生前就透過遺囑信託,指定將房屋交付信託,由信託銀行或專業受託人管理,並明確約定信託財產只能在子女成年後依比例移轉,或者在子女成年前每年僅能從房租收入中提撥固定金額作為教育與生活費用,那麼即便監護人想賣掉房屋也無權處分,因為該房屋已屬於信託財產,而非子女直接繼承的遺產。

 

信託不僅能防止監護人變賣挪用,也能靈活設計資產分配方式。舉例來說,委託人可設計每年從信託財產收益中撥出一定金額支付子女教育費,直到子女年滿25歲才能一次性取得本金,或設計不同階段的給付條件,例如大學畢業後領取一部分,結婚後再領取一部分。這樣的安排能避免子女過早揮霍,也確保財產真正用在保障生活或教育的用途上。

 

至於辦理信託的步驟,主要包括五個:

第一,選任值得信賴的受託人,通常可選擇信託銀行、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指定受益人,例如子女、配偶或特定長者;第三,作為委託人的父母需與受託人訂立明確的信託契約,內容涵蓋財產種類、管理方式、收益分配、信託期間等;第四,將財產移轉交付給受託人,例如將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第五,受託人依約定履行義務,並受信託監察人或法院監督。信託契約的彈性極大,可依不同家庭需求設計,例如若父母擔心某子女品行不佳,未來揮霍財產甚至成為家族負擔,就可透過信託規定該子女僅能獲得固定生活費,而非一次取得大額財產。信託不僅可應用於不動產,也適用於現金、股票、基金、保險金等資產。

 

以保險金為例,父母若擔心未成年子女的保險金被監護人挪用,就可在生前設立「保險金信託」,將死亡保險金直接交付受託人管理,並依契約分期支付給子女,完全杜絕監護人直接動用的風險。與

 

此同時,信託財產一旦成立,依信託法第9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即為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不會進入遺產分割或監護人的直接管理範圍,具備高度隔離效果。必須提醒的是,信託涉及稅務規劃,不動產移轉為信託財產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因此規劃前應諮詢律師及會計師,衡量成本與效益。同時,信託若設計不周,可能導致受益人之間爭議,或受託人怠於管理,因此在設立時務必委請專業協助,並可設置信託監察人以加強監督。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8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9條=信託法第22條=信託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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