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遺囑無效?
問題摘要:
確認遺囑無效必須先檢驗立遺囑人之行為能力、遺囑之法定方式、見證人資格及遺囑內容是否合法,任何一環出現瑕疵即可成為遺囑無效的理由,繼承人應於爭議發生後及時蒐證並依法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遺產分配依法律正當程序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如何確認遺囑無效,首先必須理解我國民法對於遺囑制度有嚴格的方式規範與效力判斷標準,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單獨意思表示,且在本人死亡後始生效力,無法再加以確認或補正,因此法律對其形式、立遺囑人資格、見證人資格、內容合法性等皆設有嚴謹要件,任何一項不符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另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但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因此立遺囑人於遺囑作成時若欠缺法律行為能力,例如年齡未達十六歲、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該遺囑即屬無效。
再者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若遺囑見證人有上述資格瑕疵,將直接影響遺囑效力。
另公證法第79條亦有類似規定,除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外,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曾為該事件代理人者、公證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姻親、公證人之佐理員與助理人等亦不得充當見證人,因此如遺囑見證人違反資格限制,遺囑即因程序瑕疵而無效。
除此之外,遺囑必須符合民法所定五種法定方式,即自書遺囑(第1190條)、代筆遺囑(第1194條)、公證遺囑(第1196條)、密封遺囑(第1195條)、口授遺囑(第1199條至第1202條),各種方式均有嚴格要件。
例如自書遺囑必須全文、年月日與簽名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得打印或他人代筆,缺一不可;代筆遺囑須有三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人筆記立遺囑人口述內容並宣讀,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公證遺囑須立遺囑人向公證人表明意思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確認後簽名或按指印;密封遺囑則須立遺囑人簽名後封緘,向公證人聲明其為遺囑並由公證人與見證人於封皮記明該聲明及年月日並簽名;口授遺囑限於急迫情況且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將立遺囑人口述筆記或錄音並於急迫情況終止後立即補辦遺囑方式,如有違反形式規定,則依民法第1203條,遺囑無效,此外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法令,例如以遺囑規定限制繼承人結婚、信仰、職業選擇等涉及人格自由的條件,或以違法行為作為遺贈條件,均屬無效。
另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不得由代理人為之,亦不得附負擔於第三人之義務,違反者無效,實務上常見的無效事由包括立遺囑人簽名與筆跡非親自書寫、遺囑日期未記明或不確定、見證人資格不符、遺囑在錄影或錄音時未同步有見證人在場、口授遺囑未及時補辦、遺囑遭竄改或偽造、立遺囑人簽署時不具辨識能力等,而在確認遺囑是否無效時,應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蒐集遺囑正本、立遺囑人病歷紀錄、醫師鑑定意見、筆跡鑑定報告、見證人證言、公證筆錄等證據,必要時可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由法院審酌遺囑形式、立遺囑人能力、見證人資格、內容合法性等綜合判斷,若法院認定遺囑不符合民法規定,則裁判確認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最後,即使遺囑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仍須檢驗是否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要求返還超過部分,此部分並非遺囑無效,而是遺囑效力受特留分制度限制而在分配時調整。
因此在實務上,確認遺囑無效必須先檢驗立遺囑人之行為能力、遺囑之法定方式、見證人資格及遺囑內容是否合法,任何一環出現瑕疵即可成為遺囑無效的理由,繼承人應於爭議發生後及時蒐證並依法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遺產分配依法律正當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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