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請領公務人員退休撫慰金?

30 Sep, 2025

問題摘要:

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其撫慰金之給付原則上不視為遺產,而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的死亡補償制度處理。領取人資格與順序則依特別法明文規定為準,子女、配偶及其他遺族應依法律所定順序與條件辦理。如對撫慰金是否可請領存有疑義,應儘早向退休金主管機關或具經驗之律師請教,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現行法制,公務人員於依法退休後死亡,其所遺留的撫慰金並非依民法作為遺產繼承處理,而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規範辦理的特別法給付。此類撫慰金具有「死亡給付」的性質,屬於國家對於退休公務員多年服務的補償性照顧,因此其發放規定與一般民事繼承制度有所不同,須依據特別法之明文辦理。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規定,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其遺族可依法請領一次撫慰金或改領月撫慰金。此撫慰金性質上雖具有一定補償與照顧遺族的功能,但法律上明定其給付順序、金額與方式,並不列入民法所稱「遺產」處理。

首先,該條第1項明確規定:「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並依以下順位分配:

  1. 第一順位為未再婚配偶與子女

  2. 若無子女,則由父母領受

  3. 再次為兄弟姊妹

  4. 最後為祖父母

若同一順位遺族有多人存在,則撫慰金依人數平均分配;但如有配偶存在,則配偶領取二分之一,其餘由其他同順位遺族平均領受剩下的二分之一。

若同一順位中有繼承人放棄或依法喪失請領權,則其份額由該順位其他遺族繼承;若該順位全無遺族,則由次順位遺族依上述方式承領。

第二項至第四項則規定撫慰金的計算方式:
一次撫慰金以「死亡時相同等級現職人員的本俸(或年功俸)」為基準,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及第31條之計算方式,核算應領之退休金額度,扣除已領取之月退休金後,再發給剩餘差額,並額外給與「六個基數」的撫慰金。若無差額,也仍得領取此六個基數。

第五項規定:若遺族中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且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可以選擇不領一次撫慰金,改為領月撫慰金,領取標準為退休人員生前月退休金之一半。不同身分之撫卹條件如下:

  • 未再婚且婚姻存續滿兩年以上的年滿55歲配偶,或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者,得終身領取;

  • 未成年子女,得領至年滿18歲(或依教育狀況延長);

  • 已成年但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可終身領取。

 

如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配偶,配偶將列為第一順位請領人,優先於子女,並可選擇一次或按月領取撫慰金。但若配偶與亡者已離婚,依實務見解,前配偶不具遺產繼承權,自然亦不具領取撫慰金的資格。子女仍為合法請領人,並無因父母離婚而喪失請領權利之情形,子女間則依法平均分配。

 

若無配偶、子女,則順序依次為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其範圍及資格須依公務人員退休金法施行細則具體條文辦理,並須提出相關親屬關係與撫養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後始得發給。

 

綜合而言,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其撫慰金之給付原則上不視為遺產,而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的死亡補償制度處理。領取人資格與順序則依特別法明文規定為準,子女、配偶及其他遺族應依法律所定順序與條件辦理。如對撫慰金是否可請領存有疑義,應儘早向退休金主管機關或具經驗之律師請教,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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