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得撤銷的贈與?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不得撤銷的贈與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法律認為贈與人已充分考慮,沒有再反悔的空間;第二是基於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例如報答恩人、慈善捐助、親情資助、必要的禮俗往來等,因為這些贈與本身承載著倫理與社會價值,不應該被撤銷。理解這個規範的精神,有助於一般人在贈與財產之前,思考清楚這筆贈與究竟是單純出於愛與情感,還是帶有某種道德或公益上的必然性;若屬於後者,就必須有心理準備,日後即使環境變化或心境改變,也不能隨意反悔,因為法律要保障的是社會倫理的穩定性與人際間信賴的延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什麼是不得撤銷的贈與?

這是一個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因為一般人以為贈與就是「送出去」的概念,既然是自己甘心情願要送,似乎就沒有後悔的餘地;但另一方面,社會新聞中常見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或金錢後,卻因子女不孝、拒絕扶養甚至惡言相向而後悔,想要把財產要回來,於是產生「贈與可否撤銷」的爭議。我國民法原則上是承認贈與人有撤銷權的,因為贈與具有無償性,法律上要給予贈與人反悔的空間,避免因一時衝動或受騙而陷入難以挽回的困境。不過,法律也不是無限制地允許贈與人反悔,因為有些贈與本身涉及道德義務或社會公益,若讓贈與人隨意撤銷,不僅不合倫理,也會動搖社會的信賴與安定。

 

因此,民法第408條第2項特別規定:「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不得撤銷。」這裡便明文列舉兩種「不得撤銷的贈與」情形。

 

首先來看「經公證之贈與」。所謂公證,是指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人依照法律程序加以證明,通常在公證處或法院辦理。既然當事人願意走到公證這一步,表示贈與人已經深思熟慮,並不是一時情感衝動,因此法律認為不需要再給予撤銷的保護,否則等於自打臉。舉例來說,父母要把房子贈與子女,若雙方特地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契約公證,之後再辦理移轉登記,這樣的贈與行為就不得撤銷。

 

第二種情形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這裡的道德義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而是社會普遍認為應該履行的責任或感情。舉幾個典型例子:第一,對救命恩人的答謝,例如某人因病獲得友人資助或救治,康復後為感謝而贈送金錢或財產;第二,對慈善機構或災難受害者的捐款,這屬於公益性質的施捨;第三,對於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屬而提供扶養,例如叔伯贈與侄子金錢作為生活費,或是祖父母對孫子女給予資助,在學理上也被認為是道德上義務。

 

另外,實務上則引用不同學者之見解,認為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雖無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生父對於婚外子女,雖未經認領或未經判決確定其為生父(民法第1067條),而為扶養費之約束;所謂「報酬贈與」(如家庭教師不索取報酬,因而向其致送謝禮)或「相互贈與」(如禮俗上往來),於禮俗認為必要之範圍內者;於災難之際慈善或為公益之目的而為施捨;依其情形,為其親屬或長期之受僱人所為之扶助;對於重要而無償之勞務或救護工作之酬給等( 臺東地方法院102 年簡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有認為「為感謝家人對家庭長期付出而贈與」也屬於道德上贈與,例如丈夫將財產贈與長年辛苦持家的妻子,法院認為這是基於倫理而為,屬於不得撤銷的範疇。實務上更有學者整理指出,以下幾種類型都可能構成「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其一,雖無法定扶養義務,卻基於親情實際給予扶養;其二,父親對婚外子女給予生活費,即使尚未經認領;其三,所謂報酬贈與,例如家庭教師不收費,學生家長贈送謝禮;其四,基於人情禮俗的相互贈與,例如年節時親友間的禮金紅包;其五,公益捐款或災難救助;其六,對長期受雇員工的扶助;其七,對重要而無償的勞務或救護工作給予酬謝。這些都屬於道德性質的贈與,一旦成立便不得撤銷。舉例來說,有一位老太太因車禍被陌生人救起,送醫後脫離險境,她為報答救命恩人,決定贈與對方一筆金錢,甚至辦理移轉手續。若日後老太太因經濟困難後悔想要收回,法律也不允許,因為這筆贈與本質上是「道德上義務」,撤銷會使社會上對善行的回饋失去保障。相對地,如果是一般情感上的禮物,例如情侶間贈送珠寶,雖然也帶有感情成分,但是否屬於「道德上義務」仍要視情況而定,法院一般不會擴張解釋,以免變成濫用。

 

除上述兩種不得撤銷的贈與之外,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附負擔贈與」能否撤銷。按照民法第412條規定,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此,這類贈與原則上是可以撤銷的,前提是必須具體明確地約定負擔,例如每月給付扶養費、每年探望一定次數等。若只是抽象的「要孝順」、「要常常回家」之類的空泛約定,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有效負擔,自然也無法主張撤銷。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416條所謂的「防不孝條款」雖然提供撤銷贈與的救濟,但並非絕對有效,因為必須舉證受贈人有刑事侵害或拒絕扶養,且要在知悉後一年內主張,超過期間就會喪失權利。因此若父母沒有事先規劃,只是單純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日後想依第416條主張撤銷往往困難重重,法院多半認為舉證不足而判決敗訴。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常提醒父母若要贈與房產給子女,應該盡量附加具體負擔條件,並白紙黑字記錄清楚,以避免日後難以反悔。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不得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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