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法律,確保家族企業傳承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家族永續傳承需透過多重法律工具搭配:一方面,遺囑與信託可確保財產依意志分配,避免爭訟;另一方面,閉鎖性公司與股份信託可維持企業治理與資產完整;再加上不動產信託與保險的輔助,才能真正達到財富保全與風險隔離。若僅依賴單一工具,無法全面涵蓋繼承、稅務、治理與強制執行風險,最終仍可能因規劃不周導致家道中落。是以,經營者或家族長輩應在專業律師、會計師與信託專家協助下,及早制定周全的傳承方案,確保資產傳遞有序,避免「富不過三代」的悲劇重演,這正是法律在家族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價值所在。運用法律確保家族傳承的關鍵,在於提早規劃、結合多元工具、並妥善設計契約條款,單一方法往往難以解決所有問題,唯有透過信託、遺囑、閉鎖性公司、生前贈與及保險等方式相互搭配,才能真正達到財富保全與家族和諧並存的效果,然而這些工具涉及高度專業,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無法達成本意甚至引發新的爭議,因此,在規劃過程中務必諮詢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專業人員,確保整體安排符合法律規定與家族需求,最終讓家族財富得以永續傳承,避免「富不過三代」的遺憾。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財富累積以及世代交替,如何妥善規劃家族財產並確保傳承的延續性,成為許多家庭與企業無可避免的課題,尤其當資產規模龐大或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海外財產等複雜結構時,更容易因繼承人之間的認知差異或分配糾紛而引發爭議,甚至導致家族企業瓦解或財富流失,因此,運用法律工具來確保家族傳承,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課題。

 

家族傳承常見的方式除信託之外,還包括立遺囑、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生前贈與以及購買保險等工具,每種方式各有其功能與限制,必須家族實際情況搭配使用,例如長輩若擔心子女繼承後立刻變賣不動產或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就可以考慮透過不動產信託的方式,由專業受託人管理出租收租,並將租金收益分配給長輩作為生活費,長輩過世後再分配給子孫,這樣既能確保長輩晚年生活無虞,也避免遺產繼承時被強制拍賣的不利情況。

 

依照我國公司法與信託法的制度設計,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與遺囑等工具皆可靈活運用,以兼顧資產保全、風險隔離、繼承秩序與長期治理,然而,相關規劃若未妥善設計,不僅可能形同具文,甚至會導致財富流失或家族內部爭端。

 

首先,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例如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轉讓情形,否則家族信託公司之股份如涉強制執行,並未排除強制執行法之適用,換言之,股東若有債務糾紛或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股份仍可能遭查封拍賣,雖然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份自由轉讓,但此限制並不能對抗法院強制執行的權能,這提醒我們即便透過閉鎖性公司與信託設計家族架構,若未考慮強制執行的風險,仍可能造成財富外流。

 

因此,經營者應結合信託制度,將股份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與分配利益,避免股份直接落入繼承人或債權人手中。

 

其次,家族傳承除了防範債權人風險,更重要的是避免家族成員間因繼承分配而爭訟,民法關於應繼分的規定雖然看似公平,卻常導致共有不動產難以利用、分割爭議不斷,此時若能在生前立下遺囑,並指定適當的遺囑執行人,透過「遺囑信託」或禁止分割條款,便能確保遺產依被繼承人意志分配,避免子女爭產。

 

此外,家族信託是一種高度靈活的財富傳承工具,依信託法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信託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成立,委託人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以受益人利益為核心,並透過信託登記或通知發行公司方式確保對抗效力,這種制度設計不僅能隔離財產風險,還能兼顧長輩安養與晚輩教育,例如父母可將不動產交由受託人出租收租,租金支付父母生活費,父母過世後再分配給子女或孫子女,確保財富在家族內部持續流動,避免因繼承或債權人介入而流失。實務上,信託契約中還可加入條件式分配,例如規定受益人需達到一定年齡、完成學業或不涉及不良嗜好後,才能領取財產,藉此避免繼承人揮霍或生活失序。

 

進一步而言,閉鎖性公司亦是家族企業常用的治理工具,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五十人,且章程須載明股份轉讓限制,此設計能有效避免外人介入,維持家族控制權,但如前所述,股份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因此,家族企業若能將股份納入信託,再以公司治理制度加以約束,則能同時兼顧資產隔離與傳承穩定。

 

依公司法之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須訂明股份轉讓之限制,家族信託公司之股東如違反其章程訂定之股份轉讓限制,該違反章程之股份轉讓當然無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印製股票時,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轉讓之限制;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應載明,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以避免發生受讓人不知轉讓限制之情形。如有爭議,則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經濟部於2019年8月20日發函釋)

 

對於不動產,則可考慮「不動產信託」與「預告登記」,藉由信託將產權集中於受託人名下,並依契約管理與分配收益,例如出租收益可優先供養長輩,待時機成熟再分配給子孫,既能確保不動產完整保存,又能避免子女因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拍賣。

 

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交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的關係,這代表信託制度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與專業性,能針對家族內部的不同需求設計出適合的安排,例如長輩希望在世時享有使用與收益權,但身故後則將財產依規劃交付給子孫,甚至可逐年分配收益避免揮霍,這就是信託制度最能凸顯價值的地方。

 

實務上,信託的成立方式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設立,而一旦成立,委託人通常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這也確保家族傳承規劃的穩定性,避免因臨時反悔而破壞原本的安排;此外,涉及不動產的信託必須完成信託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若是股票或公司債券則需通知發行公司,否則無法對抗公司,這些規定看似瑣碎,卻是確保信託能真正發揮法律效力的基礎。

 

另一方面,對於家族企業而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另一種適合的傳承工具,公司法第356-1條的規定,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且章程須載明股份轉讓限制,這樣的設計能確保公司股權不會因繼承或交易流入外人手中,維護家族經營的穩定性,若再搭配家族信託公司制度,則可進一步透過信託將家族財產交由閉鎖性公司持有,使家族成員僅能間接透過公司股東身份享有利益,而不至於直接處分公司核心資產,達到風險隔離與長期經營的目的。

 

再者,信託法第52條允許法院在必要時選任信託監察人,以保護未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受益人,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家族信託在長期運作上更具保障性,特別是當涉及未成年子女或尚未出生的後代時,監察人可代表其利益提起訴訟或進行法律行為,避免資產被受託人濫用。

 

最後,不得忽視的是,生前贈與與保險亦常被運用於家族傳承規劃,前者能即時移轉財產,避免日後遺產稅負過重,但須注意附負擔條款與撤銷贈與的限制;後者則能藉由壽險快速給付資金給特定受益人,繞過遺產認證程序,但仍須注意特留分制度。

 

遺囑需符合形式要件,否則可能因無效而徒增糾紛,因此,經營者在立遺囑時,應在律師協助下選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或密封遺囑等合法方式,以確保效力。


 

遺囑則是另一個重要工具,長輩可在遺囑中指定財產分配比例與種類,例如避免將不動產分配給有債務問題的子女,以免被債權人查封拍賣,也可以直接將財產遺贈給孫輩,跳過有問題的繼承人;此外,遺囑還可結合「遺囑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依遺囑規定執行管理,避免因繼承人之間爭執而產生訴訟。至於生前贈與,雖然操作簡單,但缺乏彈性,一旦移轉完成除非符合民法第416條所列撤銷事由(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故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難以收回,因此若要在生前贈與中保有一定的掌控力,採「附負擔的贈與」或直接透過信託設計條件式給付,這樣才能避免未來產生不孝子女侵蝕財產的風險。

 

近年來,信託的應用已不僅限於國內財產,對於有海外資產的家庭來說,契約信託更能發揮優勢,因為信託財產不會因委託人死亡而被視為遺產,自然無需經過海外的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這對跨國家庭而言尤為重要。例如某位家族長輩擔心子女繼承後揮霍資產,便將大部分財產交由信託業者管理,並規定每年僅能分配一定比例給子女,其餘部分則作為投資或留待下一代,這樣的安排不僅確保財富持續累積,也避免因繼承糾紛導致家族分裂。

 

除上述工具外,還有保險也是常用的傳承方式,長輩可透過壽險將身故保險金指定給特定受益人,避開遺產繼承程序,並達到快速給付的效果,然而保險給付仍須考慮特留分問題,因此若與其他財產規劃搭配,才能達到最佳效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356-1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1189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

瀏覽次數: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