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是否應為贈與稅之申報?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讀者在進行保單要保人變更時,應充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合法合規地進行操作。若有疑問,建議事先諮詢專業人士或向稅捐機關查詢,以避免因未申報或誤解法律規定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理財規劃中,保險產品常被視為重要的財富管理工具。然而,讀者若未充分解保險契約中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在變更要保人時,可能會觸及贈與稅的課稅問題。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這意味著,要保人對保單擁有實質的財產權益,包括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受益人等權利。

 

因此,當讀者將保單的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他人(例如子女)時,實際上是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轉讓給他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這構成贈與行為。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父母為子女投保,並在子女成年後,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此舉在法律上被視為贈與,應以變更要保人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若讀者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的風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即使讀者因不知需申報而未申報,仍可能被認定為過失,需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人在每年度可享有220萬元(現為244萬)的免稅額。這表示,讀者在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220萬元(現為244萬)時,無需繳納贈與稅。然而,若贈與總額超過此免稅額,超出部分即需依法申報並繳納稅款。

 

實務見解亦支持上述法律規定。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指出:「惟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 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第5 條、第111 條分別定有明文,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 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要保人並非僅為「繳納保費之人」而已,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前揭保單價 值贈與給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總結而言,讀者在進行保單要保人變更時,應充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合法合規地進行操作。若有疑問,建議事先諮詢專業人士或向稅捐機關查詢,以避免因未申報或誤解法律規定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5條=保險法第14條=保險法第11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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