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成年小孩教育費,需要繳納贈與費嗎?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提供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在符合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前提下,並於合理範圍內支出,原則上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之免稅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若金額過高或用途非教育相關,或子女已具完全經濟能力,不再屬於受扶養人,則仍應留意是否可能被視為贈與,進而產生申報與繳稅義務。建議納稅義務人應保留轉帳紀錄、繳費單據、就學證明等資料,以利未來必要時提供佐證,如有不確定情況,亦應主動諮詢會計或稅務專業人員,以避免違法或遭補稅加罰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支出一向被視為家庭責任的一部分,但若子女已屆成年,父母仍繼續支付其大學或研究所學費,是否會因此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則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民法的相關規定詳加檢視。

 

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凡財產之移動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贈與論,並依法課徵贈與稅,例如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免除債務、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等均屬於此範疇。

 

從理論上看,父母若將資金移轉予成年子女用於繳交學費,即便該款項實際用途為教育,若無法歸入免稅事由,即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但同一法第20條第4款另設有但書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此為立法上對於家屬間因扶養而發生財產移轉之特別排除,亦即若父母基於扶養義務所支出的教育費,於合理範圍內者,原則上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

 

二、「是否屬合理範圍」及「是否存在扶養義務」之判斷

 

是故,實務認定關鍵便在於「是否屬合理範圍」及「是否存在扶養義務」。首先,在「是否為扶養義務人」的認定上,須參考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該條明定直系血親間(如父母與子女)相互負有扶養義務,即使子女已成年,若仍處於未能自給自足、正就學等狀況,仍可認為處於受扶養狀態;因此,父母此時對其提供教育費,仍屬於合法扶養行為。

 

其次,在「是否屬合理範圍」的部分,需視子女就讀學校性質、學費高低、市場行情及整體資金用途來衡量,例如正常的大學學費或合理的生活補助,大多可被視為合理教育費用;反之,若金額過高或資金用於投資、購屋等非教育相關用途,即可能被稽徵機關否定其性質而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若父親甲每年給成年就讀大學之子女乙50萬元作為學費與生活費用,並能提出繳費收據、租屋契約與帳戶流向等證明,說明該金額確實作為教育與生活支出使用,則該款項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下,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免稅範圍。

 

但若甲一次性匯款500萬元給乙,並無就學需求,亦無具體說明用途,或資金最終用於購置不動產或投資股票,即便稱為「教育費」,亦可能因超出合理扶養範圍而被視為實質贈與,國稅局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認定為贈與行為,依法課徵贈與稅。

 

整體而言,父母提供成年子女教育費用,在符合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前提下,並於合理範圍內支出,原則上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4款之免稅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若金額過高或用途非教育相關,或子女已具完全經濟能力,不再屬於受扶養人,則仍應留意是否可能被視為贈與,進而產生申報與繳稅義務。建議納稅義務人應保留轉帳紀錄、繳費單據、就學證明等資料,以利未來必要時提供佐證,如有不確定情況,亦應主動諮詢會計或稅務專業人員,以避免違法或遭補稅加罰風險。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遺產及贈與稅法20條=民法第1114條)

 


瀏覽次數: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