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親生的!不是親生小孩怎麼不讓他拿遺產?!
問題摘要:
不是親生不等於不能繼承,而要排除其繼承權,也必須依法舉證並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在未經法院否認婚生身份之前,其在法律上的繼承地位仍舊成立,亦有權分配遺產。這也提醒民眾,對於繼承爭議中的「親生與否」問題,絕不能只憑血緣主觀認知,應從法律認定角度出發,方能保障自身合法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繼承人既為遺產權利義務的承受主體,必須具備權利能力,而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即是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尚為生存者,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依法即無繼承資格,而是否具有繼承人資格,則應以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為準,即便於繼承開始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合法的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但在現實中,繼承爭議常常並不僅止於是否生存這麼簡單,更多的爭議其實是來自於「這個人到底是不是親生的」這個問題,而這一點在父母有再婚、外遇,甚至早年遺留其他小孩的情況下特別容易引發爭執,有時家中兄弟姊妹都還未分好遺產,就先爆出一位「來搶遺產的」不是親生的小孩,這種情況下,究竟能不能阻止對方繼承遺產,法律怎麼說?
不是親生的還能不能繼承遺產?這就要先釐清他是不是在法律上具有「繼承人」的資格,也就是說,光是DNA不一致、不具血緣關係,並不代表一定就不能繼承遺產,因為只要該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在法律上具備父子或母子關係,即便無血緣,仍然可以是繼承人,而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收養」,當父母依法完成收養程序,孩子即成為法律上的養子女,視為法定血親,與親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也當然具有繼承權,所以若對方是養子女,就算不是親生的,依然有繼承資格,不能因血緣不同而排除其繼承人地位;但若該人不是收養而來,僅是被當作親生小孩撫養長大,那麼就要看其身份在法律上是否被推定為婚生子女,這時就牽涉到婚姻中「非親生子女」的問題。
例如,如果母親外遇生下孩子,但丈夫不知情,仍將其當作自己小孩撫養,根據民法第1061條,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只要妻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即推定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不論父母是否已離婚,因此即使小孩與父親並無血緣,只要受胎期間推定成立,就會自動被視為法律上的婚生子女,而非私生子;至於受胎期間如何計算,民法第1062條也做明確推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為受胎期間,於此期間若夫妻婚姻關係存在,即推定為婚生子女,這是基於法律對家庭穩定的保護。
不過,民法第1063條第2項仍保留一項「否認婚生」的機制,也就是若夫妻任一方或子女本人能證明該子女實非婚生子女,則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推翻該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實務中最常見的證據就是DNA鑑定,若鑑定結果與父親DNA不符,法院即有可能支持否認婚生地位,一旦成功推翻其婚生身份,其法律上之繼承資格即不復存在,亦不得再分配遺產,然而此訴訟也並非隨時皆可提出,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該訴訟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通常是自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但若此時夫妻或子女本人已死亡,則其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例如親生兄弟姊妹)亦可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前提是仍在法定期間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提出,否則即失去訴權。
因此,若家中有人以非親生身分主張繼承,首先應確認其是否為合法收養子女,若是則不可排除;若非收養,則須確認其是否依法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如為婚生子女,仍具有繼承權,但若有充分證據可證明其並非被繼承人之親生子女,並願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則仍有機會將其排除於繼承人名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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