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姊能繼承父母遺產嗎?
問題摘要:
父母死亡後,依法須依繼承順位進行遺產分配。即便有繼承人失聯,只要未死亡宣告,其仍為繼承人之一。若實務操作上欲排除其繼承權,除非其自願拋棄繼承,否則須透過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獲准,始可合法排除其繼承資格。然而此舉仍存撤銷可能,且對於日後財產分配、買賣及處分均應審慎考量。若欲單獨承繼所有遺產,較為穩妥之方式,應為被繼承人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或清楚排除特定繼承人,並確保遺囑形式有效。如此方可於法律框架內保障實際照顧者的遺產分配權利。
律師回答:
一、我國繼承原則
關於繼承問題,我國民法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當然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無須經由表示或接受程序,亦即繼承自動生效。
然而,依據「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在生,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即喪失繼承資格。此項原則保障遺產歸屬的明確與繼承秩序的穩定,也意味著所有遺產繼承人的資格,應以繼承開始當時是否存在為認定標準。
二、繼承人生死不明
若家庭成員如兄弟姊妹失聯多年、生死未明,該人於法仍具備繼承資格,只要尚未被法院宣告死亡,即便無法聯繫或取得其參與繼承的同意,亦無法排除其為法定繼承人。因此,即使其他家人實際照顧長輩或承擔大部分義務,亦不得因此剝奪失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如繼承人為兩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與其他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名下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亦得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不過若其中有人失聯,無法表示同意,即便完成登記後仍存在處分、分割上的困難,往後如需分割繼承財產,須由法院裁判進行強制分割。
三、死亡宣告制度
針對希望排除失聯繼承人參與繼承之情形,我國法律設有「死亡宣告制度」。依民法第9條,若失蹤人失蹤達7年,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若失蹤人於失蹤時已滿80歲,僅需失蹤滿3年即可聲請;倘若於特定災難中失蹤,例如船難、空難,甚至只需1年失蹤期間即可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判決死亡宣告成立後,自判決確定日起推定其已死亡,該失蹤人即喪失繼承權,其應繼分則由其同順位繼承人分割。
然而,死亡宣告具有法律推定性而非絕對性,若失蹤人日後返家或被發現尚在生,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法院若裁定撤銷死亡宣告,其原有的財產及身分權利可能會恢復。家事事件法第163條亦規定,死亡宣告被撤銷時,其因死亡宣告所生的財產變動雖原則上回復原狀,但若因繼承或移轉使他人已合法取得財產,則原則上不得再要求返還。此制度平衡失蹤人之權益與法律安定性,但在實務上,若已將遺產分配與登記至其他繼承人名下,實際返還與處理仍需視具體情形與證據為準。
四、總結
總結而言,父母死亡後,依法須依繼承順位進行遺產分配。即便有繼承人失聯,只要未死亡宣告,其仍為繼承人之一。若實務操作上欲排除其繼承權,除非其自願拋棄繼承,否則須透過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獲准,始可合法排除其繼承資格。然而此舉仍存撤銷可能,且對於日後財產分配、買賣及處分均應審慎考量。若欲單獨承繼所有遺產,較為穩妥之方式,應為被繼承人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或清楚排除特定繼承人,並確保遺囑形式有效。如此方可於法律框架內保障實際照顧者的遺產分配權利。
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我想諮詢繼承問題,因為我姊姊已失聯很多年、生死未明,我雙親雖健在但已年邁,倘若父親往生後,繼承的問題要怎麼辦?另外有方法讓我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我能否不讓姊姊跟我一起繼承呢?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也就是說,父親往生之後,雖然無法找到姊姊,但還是可以去申請辦理公同共有的登記;只是公同共有的財產,麻煩在於日後要協議分割時,還是需要所有權人的同意,但是姊姊又無法出面表達同意與否,這時後須另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另外讀者提到不想與姊姊一起繼承,在我國法律上,有「死亡宣告」的制度,就是只要失蹤人失蹤滿7年,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若失蹤人年齡在80歲以上,只要失蹤滿3年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如果是遇到特別災難,例如,發生空難,但未確定是否已死亡,只要1年即可為死亡宣告。
但是,死亡宣告,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死亡,不是真的死亡,一旦法院宣告後,受宣告人就會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的時間,推定失蹤的姊姊已經死亡,那就可以不用跟姐姐一起繼承。
不過,若姐姐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後,又突然現身回來,她就可以提出「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法院將原來宣告死亡的判決撤銷,因死亡宣告而變更或消滅的原有財產上或身分上法律關係,就可能會因為死亡宣告的撤銷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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