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遺囑時,遺產分配要怎麼看?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完全由法律預設的體系與比例進行分配,此制度雖以保障親屬繼承權為原則,但也無法顧及每一家庭成員間實際關係與照顧狀況,因此若當事人對遺產分配有特殊考量或希望排除特定繼承人,應於生前透過遺囑、信託或贈與方式妥善規劃。唯有提早安排,才能避免因遺產分配不均導致的家庭紛爭,也確保資產的流向真正符合被繼承人的心願與家庭整體福祉。透過對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運用,我們可以在面對親人離世時,依法有序地完成遺產繼承程序,進而維護家族和諧與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親人過世卻未立遺囑時,關於其留下的遺產該如何分配,許多人都會感到疑惑與不安。其實,我國民法對此已有相當明確的規範,遺產分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會依據法定繼承規定辦理,也就是由民法親屬編中的條文來判斷誰有繼承權以及每個繼承人可以分到多少比例的遺產。這種情形被稱為「法定繼承」,在這種制度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並必須符合一定的基本條件,例如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即「同時存在原則」),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便不具備繼承資格。然而,若是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即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不久夭折,依舊能視為民法第1138條所認定的合法繼承人。

 

在未立遺囑的狀況下,遺產分配會依據民法所列的繼承順位進行,並根據順位來確定由誰來繼承。這些順位如下: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而配偶不屬於這些順位中的一員,而是獨立存在的繼承人,無論與哪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存在,配偶都享有繼承權,並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會隨同順位繼承人不同而有所調整。

 

如果與第一順位(子女)共同繼承,則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若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分得三分之二;若完全沒有其他順位繼承人存在時,配偶便繼承全部遺產。例如若死者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那麼三人將平均分配遺產,各自分得三分之一;若死者僅留下配偶與雙親,那麼配偶得一半,雙親合計分得另一半。

 

此外,民法第1140條也規定代位繼承的制度,也就是若原本具有繼承權的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承受其應有的繼承份額,這通常出現在子女過世後由孫子女代位的情況,確保財產仍由血脈繼承。例如被繼承人有兩名子女,一人已過世但留有兩名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則該過世子女原應得的一半遺產,就會由其子女平均代位繼承,各得四分之一,而尚存的另一子女則繼承另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繼承人主張放棄繼承,則其原應得的繼承份額會由同一順位的其他繼承人按比例承受,而不會直接往下順位移轉,只有當全部同順位繼承人均放棄時,才會進入下一順位的繼承。例如若死者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人放棄繼承,其份額就會由剩下的兩人平均分配,並不會由孫子女代位繼承,除非該名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過世。

 

除法定的繼承制度外,繼承人們也可以透過協議方式重新協調遺產分配,前提是所有合法繼承人都同意新的分配方式,並且該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例如惡意規避債務或排除特留分。否則,在法律效力上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此外,繼承人若主張放棄繼承,需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放棄繼承登記或聲請法院備查,否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尚未清償的債務,特別是若遺產多為債務而非正資產的情況,務必小心處理,避免權利義務錯置。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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