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小孩可以繼承親爹的遺產嗎?
問題摘要:
未婚所生之子女原則上與母親間自動建立親子關係,享有完整繼承權,對於生父部分,則須經認領或撫育才能建立合法的法律關係,進而取得繼承權。法律設計的精神,是希望保障事實親情所產生的權益,同時也提醒父母若希望子女於自己過世後獲得應有保障,應盡早辦理認領手續或透過其他法律方式確認親子關係,以免日後因身分不明或證據不足,讓子女錯失其合法繼承之權益。這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更是親情與公平的體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社會中,未婚生子的情況日益常見,而隨著家庭型態的多元化,未婚生子女是否有權繼承親生父親遺產的問題,也逐漸成為法律實務上備受關注的焦點。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而要成為合法繼承人,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亦即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若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出生,即喪失繼承資格。換言之,只要子女在父親死亡時尚存,即使是未婚生子,也可能成為繼承人,關鍵在於其是否已與生父建立合法的親子關係。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那麼未婚所生的子女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子女?這就涉及到親子關係的認定問題。根據民法第1061條的定義,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而民法第1063條進一步設立了婚生推定制度,即「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只要是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即自動視為與父母均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然而若為未婚所生的子女,即俗稱的非婚生子女,其與母親間的親子關係不須額外證明,依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但子女與其生父之法律關係則不當然成立,除非該生父另有法律上的「認領」或「撫育」行為,才能依法建立親子關係。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亦視為認領。這也意味著,未婚所生的子女若想要依法繼承生父遺產,則必須先證明與生父間具備合法的親子關係,這種法律關係可以透過正式認領或實際撫育來認定。
認領的方式依戶籍法及相關實務,需由生父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赴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亦可由法院裁判認定後辦理。若生父未進行認領登記,則尚有「撫育」的方式可主張認領成立。撫育行為的範疇廣泛,並不限於同住扶養,也可包括定期探視、提供生活費、學費、醫療照護等經濟支援。若生父曾與子女保持互動,並持續給付生活費或表達情感關懷,即可視為撫育成立,自得認為其已完成認領的法律效果,而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1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第2項)」準此,因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或當然為婚生子女,或視為婚生子女,均無須認領。至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關係,因非婚生子女為生母與生父於無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故在生父未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無親子關係,是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合先敘明(法務部97年12月2日法律決字第0970039372號函、本部98年10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80041087號函參照)。2、我國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規定,從而生父不必以訴請求之,至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但此僅為證明方法而已。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效力。又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2010年9月修訂9版,第300頁;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09年2月最新修訂版,第312頁參照)
(法務部100 年 03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00006994 號)
依照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則需依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先經過生父認領的手續,即認領登記必須由生父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赴戶政機關辦理或是由法院裁判始能辦理;或有民法第1065條同項後段之規定「經生父撫育」之情況。
由於認領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其行使並非要式行為,僅以意思表示對外行之,就會發生法律上效力。也就是說,生父既已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思表示,即發生非婚生子女為其婚生子女之效力。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家上字第 168 號 民事判決所示,如生父有探視並給付生活費用,即視為「撫育」,即為婚生子女。因此,只要生父已有認領非婚生子女,或有撫育之情況時,非婚生子女即為婚生子女,可繼承生父之財產。由於我國法律之規定,需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因此如果是非婚生子女,除非經過生父認領或撫育,否則將很難取得繼承權。
一旦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即具有法定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無異,亦能在生父死亡後依法分得其遺產。這一點對於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特別是在生父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合法繼承地位的取得就成為關鍵。反之,若生父生前既未辦理認領,也未對子女有實質撫育行為,那麼即使有血緣關係,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該子女仍不得主張對生父遺產享有繼承權。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若非婚生子女認為自己具備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卻未獲認領,也未見撫育證據,仍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並可請求法院命進行DNA親子鑑定。若經法院判定親子關係成立,即可追溯適用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並取得繼承資格。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法律仍提供一條救濟途徑,讓其有機會依法確認父子關係,保障其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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