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過世了,公婆也可以分遺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關係再親近,涉及遺產與財產分配時,往往容易引發爭議。尤其是沒有提前規劃遺囑或說明財產處分意願者,往往留下法律糾紛讓親人處理。若希望避免類似爭端,除可考慮生前立遺囑、設立信託或明確規劃財產歸屬,也應及早與家人進行溝通,建立共識,方能讓身後事務順利處理。畢竟,與其讓繼承人對簿公堂,不如事前規劃好,讓親情延續而非被訴訟消磨殆盡。

 

律師回答:

針對夫妻財產分配與繼承的問題,除了大家熟知的法定繼承制度外,其實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另一方尚可能對遺產主張一項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僅適用於離婚時,也適用於配偶一方死亡時,許多當事人在實務中對此並不熟悉,導致權益受損。

 

一、繼承如何開始?

依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當然發生效力,繼承人不需經法院認定或行政機關核准,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這是民法所採取的「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無需任何表示,繼承就自動成立。

 

惟欲成為合法繼承人,須具備基本權利能力,即在繼承開始時仍在世,方符合繼承資格。此即為「同時存在原則」。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繼承資格。依此原則,只要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即為合法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順位?

更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在無遺囑情況下應依法定順位繼承,其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這條文雖然列舉的是血親的順位,然而同條但書已明文規定,配偶在各種情況下皆為當然繼承人,並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配偶則於各順位間共同繼承。


 

三、配偶還可以主張什麼

然而,配偶除了可主張繼承權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亦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並非僅在離婚時才能主張,而是當法定財產制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時,配偶亦可對婚後財產的差額部分,主張一半分配。於是配偶除了繼承部分,還可以向公婆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一半。

 

這個案例也提醒大眾,家庭關係再親近,涉及遺產與財產分配時,往往容易引發爭議。尤其是沒有提前規劃遺囑或說明財產處分意願者,往往留下法律糾紛讓親人處理。若希望避免類似爭端,除可考慮生前立遺囑、設立信託或明確規劃財產歸屬,也應及早與家人進行溝通,建立共識,方能讓身後事務順利處理。畢竟,與其讓繼承人對簿公堂,不如事前規劃好,讓親情延續而非被訴訟消磨殆盡。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031-3條=民法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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