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可以相互繼承遺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若兩位同性別之人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在其中一方過世後,另一方依法即享有兩種法律身份:一為「配偶」,可依夫妻財產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為「繼承人」,可依法分得遺產。這項雙重保障不僅維護生存配偶的經濟安全與法律地位,也體現我國對同性婚姻平權的實質落實。現行法已提供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同之法律保障,在婚姻成立後,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確實得依法繼承遺產,並主張相關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現行我國民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兩個同性別的人如果已依法結婚並完成戶政登記,法律上視為合法配偶,與異性婚姻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這表示,在繼承方面,同性配偶享有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繼承權利。

 

一、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同

 

對於依法完成結婚登記的同性配偶,其繼承權與異性婚姻配偶完全相同,這主要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相關條文所確立。該法第23條第1項明確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第2項進一步指出:「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也就是說,兩位同性別之人只要依該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成為具法律效力之配偶,在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為法定繼承人,適用與異性婚姻相同之繼承規範,得依法繼承遺產。

 

具體而言,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各款繼承人中,有數人時,均分之。」配偶作為當然繼承人,於各順位間均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同性婚姻中的生存配偶,不論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子女、父母或其他親屬,其皆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繼承份額。例如,若被繼承人無子女但有父母,則同性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配偶繼承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

 

二、繼承前尚得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除一般繼承權之外,若同性配偶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則死亡一方的遺產在進行繼承分配前,尚須先處理夫妻(或同性配偶)間的財產清算問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因此,同性配偶亦準用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也就是說,若生存方配偶名下財產顯著低於死亡方,其可先主張差額的一半作為分配請求,此部分具有債權性質,應優先於繼承處理。換言之,生存配偶在實際繼承遺產前,可先取得該差額分配金額,之後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依法分配剩餘遺產。

 

進一步而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也指出,若同性配偶關係終止,涉及子女親權、損害賠償、贍養費與財產取回等事項時,亦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1058條的相關規定。這一系列準用條文,全面建構同性婚姻當事人與異性婚姻具有對等法律地位的制度基礎,使同性婚姻在繼承、財產分配及親屬責任等領域,均獲得法律保障。

 

三、結論

因此,若兩位同性別之人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在其中一方過世後,另一方依法即享有兩種法律身份:一為「配偶」,可依夫妻財產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為「繼承人」,可依法分得遺產。這項雙重保障不僅維護生存配偶的經濟安全與法律地位,也體現我國對同性婚姻平權的實質落實。

 

最後需提醒的是,若未完成婚姻登記,即便雙方有長期伴侶關係,依現行法仍不享有配偶之法定地位,自難主張法定繼承或財產差額分配權利。故對同性伴侶而言,完成正式婚姻登記是保障雙方財產與繼承權益的必要前提。倘若伴侶間有特定財產安排意願,也可另立遺囑加以規劃,以避免未來繼承紛爭或法律上的障礙。

 

現行法已提供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同之法律保障,在婚姻成立後,一方死亡時,另一方確實得依法繼承遺產,並主張相關財產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5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30條之一=準用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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