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兩岸人民的繼承有限制額度嗎?
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在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時,受到法律明確規範的額度限制,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由台灣地區繼承人或國庫承接。此外,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需折價計算,若為配偶則可部分排除上述限制,但仍不得繼承台灣繼承人之主要居所。此制度反映台灣在處理跨境繼承問題時,兼顧兩岸現實、國家安全、財產保障及人道原則,並試圖以制度化手段避免爭產風險與資產外流。建議大陸地區人民如欲繼承台灣遺產,應事前諮詢律師,確保在法律容許範圍內行使權利,並與其他繼承人協調妥善分配方案,方能維護權益並避免衍生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的法律適用問題,首先應理解我國民法對繼承的基本原則。而當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情況則更為複雜,必須額外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之規範。該條例係處理台灣與大陸之間法律事務最核心的準據法,針對繼承事宜亦設有專章規定。
ㄧ、限額
關於兩岸人民的繼承問題,除繼承順序、時效與地域法律適用外,尚有一項常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限制,即繼承額度的限制。
(一)兩百萬限額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的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其所能取得之財產金額設有上限,為每人新臺幣兩百萬元。超出此上限的部分,不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而必須依照法定繼承順序,分別歸屬於台灣地區的同順位繼承人或後順位繼承人,如最終無任何法定繼承人,則該部分遺產將歸屬國庫所有。
該條文進一步規定,若被繼承人係透過遺囑方式,欲將台灣地區的財產遺贈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團體者,則同樣受到兩百萬元上限的拘束。若遺贈金額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其超額部分將被視為無效,不得執行。
此一限制目的在於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以遺贈名義迴避法定繼承限制,從而取得超過法定上限的台灣財產,並同時維護台灣地區財產安全與法律秩序。
(二)不動產折價取得
若繼承的財產中包含不動產,則限制更為嚴格。依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直接取得位於台灣的不動產所有權,其繼承權利應以「價額折算」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取得與其應繼分等值的金錢補償,而非實體不動產。該筆不動產應轉由台灣地區繼承人承繼,或依法辦理變現,始得給付相應金額給大陸繼承人。
此外,若該不動產係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主要住所,則大陸繼承人即不得對該處所主張任何繼承權,其價額亦不列入大陸繼承人應得財產之計算基礎。這項設計意在保障台灣繼承人之居住安定,並避免爭產導致居住權喪失。
二、配偶寬遇規定
然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中屬於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法律則給予相對寬鬆的待遇。
條例第67條第5項:
「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條例明定,若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則在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時,不受兩百萬元金額上限之限制。亦即,大陸配偶可以全額繼承配偶留於台灣的財產,不論為現金、動產或不動產。若該大陸配偶經主管機關核准長期居留於台灣,則更可依法直接承接台灣地區的不動產,而不需折價處理。
但仍須注意,即便為大陸配偶,若繼承標的為台灣地區繼承人主要居住之不動產時,仍不得列入其應繼份之內。此舉亦為保障台灣地區繼承人之基本居住權益,並維持家庭生活之穩定。
三、結論
綜上所述,大陸地區人民在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時,受到法律明確規範的額度限制,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由台灣地區繼承人或國庫承接。此外,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需折價計算,若為配偶則可部分排除上述限制,但仍不得繼承台灣繼承人之主要居所。
此制度反映台灣在處理跨境繼承問題時,兼顧兩岸現實、國家安全、財產保障及人道原則,並試圖以制度化手段避免爭產風險與資產外流。建議大陸地區人民如欲繼承台灣遺產,應事前諮詢律師,確保在法律容許範圍內行使權利,並與其他繼承人協調妥善分配方案,方能維護權益並避免衍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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