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再婚 後母的子女可繼承遺產?
問題摘要:
後母之子女若未經老父收養,與老父僅具姻親關係,不得列為法定繼承人,其繼承遺產之唯一途徑即是經由收養或獲得遺囑遺贈,而非憑藉母親之再婚身分自動取得繼承資格,這是民法對遺產繼承制度明確而堅定的界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關於繼承制度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此繼承之基礎需建立於「同時存在原則」,亦即繼承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方具有繼承資格。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備繼承權。判斷繼承人資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為基準,即便繼承人在其後即行夭折,仍不影響其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仍得承受遺產。
就此原則來看,若老父再婚,其配偶即後母,在法律上為當然的配偶,於其夫過世時,自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享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之權利,且配偶地位不因婚姻年資或是否育有子女而有所區別。
法定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固為當然繼承人,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若無卑親屬,則配偶與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依序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親生子女或依法收養之養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後母與前婚所生之成年子非直系血親卑親屬
至於後母與前婚所生之成年子女,雖在生活上可能與老父有所互動或扶養關係,但於法律上並不屬於老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雙方無血緣關係,亦無法定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故無繼承資格。這些子女在法律上係與老父為姻親關係,除非經由合法收養程序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否則不得主張任何繼承權。
民法對繼承人資格之設計,重視血緣或收養所建立之親子法律關係,而非單純因婚姻所形成之姻親身份。舉例而言,若80多歲之父親於配偶過世後與某女性交往多年,該女子若未與其父登記結婚,則在法律上不具配偶身分,日後父親過世時,該女子不得以配偶之身份主張遺產繼承。
雖非法定繼承人,民法仍有配套機制
雖然無婚姻關係即無法定繼承權,但民法仍有設計一定機制以照顧實際受扶養者之利益,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曾扶養之人,若其生活明顯依賴被繼承人資助,在無其他法定繼承資格情況下,得由親屬會議決議,酌情撥給一定之遺產份額。
此條文乃基於道德與事實扶養關係之考量,補充性保障與被繼承人具特殊生活關係之人,然其前提仍須具備實際扶養之事實,並經親屬會議認可,非一律適用。因此,若未婚同居關係中之一方無實際扶養事實,或未經親屬會議決議,即不得主張遺產之分配。
結論
回到本問題,若父親與女友未結婚,即便同居多年,其女友與其成年子女皆無法律上之繼承權,父親過世後,其遺產將依法由其子女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分配。倘若父親與該女友正式結婚,則該女友依法取得配偶身份,成為法定繼承人,享有與子女共同繼承之權利,其成年子女如未經收養則不具備任何繼承地位。
實務上,許多家庭面對再婚或高齡父母交往關係之變化,常存有對遺產分配之疑慮,然依現行法律體系,繼承之資格須以法定親屬身份為準,姻親關係本身無法賦予繼承地位。對於希望將部分遺產照顧非血親或姻親之人,可考慮預立遺囑或信託規劃,由被繼承人自行指定遺產受益人,方能達成其意願,避免爭議。因此若父親有照顧其女友或其子女之意圖,宜及早規劃,透過合法法律行為設計財產安排,始能保障其真正意願之實現,亦減少繼承人之間可能產生之爭執或訴訟風險。
總之,後母之子女若未經老父收養,與老父僅具姻親關係,不得列為法定繼承人,其繼承遺產之唯一途徑即是經由收養或獲得遺囑遺贈,而非憑藉母親之再婚身分自動取得繼承資格,這是民法對遺產繼承制度明確而堅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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