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印鑑給其他繼承人的時候,特別要小心!

10 Apr, 2018

問題摘要:

印鑑章在許多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涉及不動產的法律行為,如土地與房屋的移轉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私人借貸、祭祀公業不動產移轉變更、法院拋棄繼承等,都需透過印鑑證明來確認當事人的身分與真意。這是因為印鑑章是經戶政機關登記的,並可搭配印鑑證明來證明文件的真實性,確保該行為確實由本人授權或親自辦理。尤其當當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持有印鑑章與印鑑證明的人即取得了合法授權,能夠代替當事人進行相關法律行為。因此,印鑑章的使用須謹慎保管,避免因遺失或濫用而產生財產風險與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裡要提醒大家,不幸發生繼承事件時,倘若自己的母親、父親等親人要求自己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證明給代書辦理繼承,一定特別要小心,因此印鑑代表就是自己真正簽名,而在文件蓋章,在法律上原則認定你同意文件,不管是不是你蓋的,最後通常當作你已經同意內容(除非你已經喪失意思表示能力、行為能力或死亡),所以很多人利用這層的信任,偷偷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將您繼承到的財產處分給別人,結果把繼承權利最後由其中一名子女或繼承人單獨繼承(事後打官司很難打,基本都會輸),唯一方式就是小心,給人家印章時要請這個人寫保管書並載明授權範圍,不管這個人跟自己是什麼關係!(因為已經發生過很多次了,總是有人會上當,是親人比較好騙嗎?)

 

印鑑證明是處理各類法律手續時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被視為印鑑章的「身份證」,在不動產交易、繼承、贈與等情境中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這份文件的主要功能在於確認財產權益,確保相關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若未妥善保管,可能導致財產損失或衍生法律糾紛,因此應謹慎使用並妥善存放。印鑑證明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效期為一年,其主要用途涵蓋不動產交易、法律與法院事務、金融與資產繼承、補償與交易、漁船與船舶業務等。此外,當事人在辦理印鑑證明時,應清楚知悉其適用範圍,以確保自身權益。

 

印鑑證明的用途十分廣泛,在不動產相關手續方面,包括房屋及土地的買賣、贈與、過戶、繼承、變更等登記,以及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塗銷或內容變更登記。由於不動產屬於高價值財產,交易過程中的身份認證至關重要,因此印鑑證明可有效確保當事人對交易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在法律與法院事務方面,印鑑證明經常用於法院公證、提存程序,或處理法定繼承權、拋棄繼承等事宜,以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在金融與資產繼承部分,若金融機構存戶去世,繼承人須憑印鑑證明辦理存款繼承,此外,銀行保管箱的承租人若過世,繼承人亦需提供印鑑證明辦理相關手續。補償與交易方面,印鑑證明適用於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補償費發放,以及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的設定登記。此外,漁船與船舶業務如漁船汰舊換新資格的轉讓、船舶登記、擔保交易及抵押權設定等,也可透過印鑑證明確保財產權益。除此之外,若無特定限制,印鑑證明還可作為法律上有效的身份驗證文件,為個人財產與權利提供額外保障。

 

其中土地登記部分,如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辦理印鑑證明的流程相對簡單,只需攜帶身分證與印鑑章至戶政事務所即可完成手續,每張費用約新台幣20元。然而,若是首次申請,則須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以確保印鑑章與身份資訊的正確綁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申請時,會詢問當事人印鑑證明的用途,若當事人不確定具體用途或希望靈活運用,可請工作人員在印鑑證明上加註「不限定用途」,使其適用範圍更廣,日後可靈活應用於各類交易或法律程序。不過,須注意的是,若印鑑證明加註「不限定用途」,則文件適用範圍更為廣泛,風險相對提高,因此務必妥善保管,以防遺失或遭不當使用,避免財產損失或法律糾紛的發生。由於印鑑證明關係到個人財產與權益,一旦遺失或遭盜用,可能導致不動產被非法交易、銀行存款被冒領,甚至衍生更多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申請人妥善存放印鑑章與印鑑證明,並避免隨意借給他人使用,若有遺失或盜用情況,應立即向戶政事務所報備並補辦,以確保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在實務上,若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印鑑證明,例如長期在國外或身體不便時,可委託代理人代辦,但需額外準備相關授權文件,以確保代理行為的合法性。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法院要求的特定用途,可能需進一步提交補充文件,申請人應事先向相關機關查詢,以免影響手續進行。由於印鑑證明的法律效力極高,部分國家或地區的文件辦理亦可能要求提供印鑑證明,因此,對於有跨國財產或法律事務需求的人士而言,建議提前了解印鑑證明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辦理規範,以便順利進行國際財產管理與法律手續。

 

民法第3條規定,在法律要求使用文字的情況下,雖然不一定需要由本人親自書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若以印章代替簽名,則其法律效力與簽名相同。此外,若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則需經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方能與簽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也意味著,在簽約時,當事人可以選擇簽名或蓋章,兩者法律效力一致。因此,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有些人在蓋章後仍覺得不夠保險,會再簽名一次,這當然是可以的,但法律上並無此必要,蓋章或簽名其中一項即可生效。

 

此外,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訂上,所有繼承人均需蓋印鑑章,這是實務上的做法,特別是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遺產登記時,若未蓋印鑑章,則地政機關不會受理登記。然而,若僅從法律效力來看,只要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有全體繼承人的簽名(或普通章),該協議即已生效。換句話說,即使沒有印鑑章,只要有繼承人的親筆簽名,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若其中任何繼承人事後不履行協議,其他繼承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行。因此,印鑑章主要是為了符合行政機關的登記要求,而非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主張某個事實對自己有利,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該事實成立。然而,在繼承案件中,許多原告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特別是在涉及印鑑章的使用爭議時。例如,原告可能主張被告盜用印章申請印鑑證明,並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或者原告輕信被告所言,誤以為只是辦理共同繼承或申報遺產稅,因此交付印鑑章,卻未授權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導致最終僅分得極少遺產。此外,也有案件是原告僅授權被告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卻未授權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導致其財產權益受損。這類情況下,原告必須提出書證或人證證明印鑑章的使用是被告盜用、詐欺取得,或超過授權範圍,但往往難以舉證,導致訴訟結果不利於原告。

 

除了舉證困難之外,法院的實務見解通常認為,交付印鑑章的行為本身屬於原告應自行負責的事項,若有疑慮,應在交付前先行釐清細節,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一般社會通念,印鑑證明及印鑑章通常用於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變動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過戶、遺產分割、銀行貸款等,因此,當事人在交付印鑑章時應特別謹慎,確保自己充分了解使用目的與範圍。法院實務上常見的立場是,若原告在交付印鑑章時已知其將用於遺產相關手續,但未事先確認遺產範圍(如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等),也未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方式,且未對被告設限,例如禁止被告擅自辦理遺產分割,則事後主張受騙或授權範圍被超越,往往難以獲得法院支持。法院可能認為,原告既已交付印鑑章,就應自行承擔後果,除非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實遭受詐欺或未經授權即被濫用,否則難以推翻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因此,為了避免這類糾紛,繼承人在處理遺產相關手續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交付印鑑章之前,應先確認遺產範圍,包括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等,確保所有繼承人已充分了解遺產內容;其次,應與所有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確保相關文件清楚載明各自的權益與分配方式,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此外,若需委託他人辦理繼承事宜,應明確限定授權範圍,例如僅授權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非遺產分割,並要求對方提供所有辦理手續的詳細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最後,若發現被告擅自使用印鑑章或偽造文件,應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嘗試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或地政事務所的申請紀錄、證人證言等,以證明自己並未授權該行為。綜合而言,雖然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但在實際案件中,由於舉證困難以及法院對交付印鑑章行為的認定,繼承人應提高警覺,在交付印鑑章前務必審慎考量,以免日後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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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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