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子女,媳婦能繼承嗎?
問題摘要:
若丈夫過世時未有子女,則其配偶與公婆依法為共同繼承人,配偶享有遺產一半之應繼分。公婆不得以任何形式否定或剝奪配偶之繼承地位。若有不當阻撓或擅自分配情形,配偶可依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至於不動產部分仍須依法完成登記程序,方能正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若遇類似情況,應即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運用法律途徑主張並維護正當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應先回到我國民法對繼承制度的基本規範進行分析。
一、繼承如何開始?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當然發生效力,繼承人不需經法院認定或行政機關核准,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這是民法所採取的「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無需任何表示,繼承就自動成立。
惟欲成為合法繼承人,須具備基本權利能力,即在繼承開始時仍在世,方符合繼承資格。此即為「同時存在原則」。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繼承資格。依此原則,只要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即為合法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順位?
更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在無遺囑情況下應依法定順位繼承,其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這條文雖然列舉的是血親的順位,然而同條但書已明文規定,配偶在各種情況下皆為當然繼承人,並與各順位血親共同繼承。換言之,配偶的繼承地位並非依順位排列,而是與當時存在之法定繼承順位同時享有繼承權,無論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是否存在。
若依上述規定,當丈夫過世時未留下子女,則其父母(即公婆)與配偶同屬法定繼承人,共同承繼其遺產。此時,民法第1144條第2項即有明確說明,在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遺產,而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若丈夫死亡時尚有父母在世,而無子女存在,配偶依法可承繼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則由公婆均分。此法條規定具強制性,公婆不得擅自否認配偶的繼承權或拒絕讓配偶參與遺產分配,否則即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涉及侵占遺產的法律責任。
三、繼承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動產部分的繼承不須經登記程序,即於繼承開始時直接由繼承人承受,例如現金、存款、動產傢俱等可憑繼承人資格及相應證明文件處理;但不動產部分則須依土地法及地政登記程序辦理過戶。
繼承人需憑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稅務申報證明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始能正式取得該不動產之登記權利。若公婆拒絕配合辦理登記或擅自辦理遺產登記而排除配偶,則配偶可依法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並主張應繼分權益。
四、結論
在實務上亦常發現,有部分家庭在未瞭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認為媳婦並非「親生」血親,不應繼承丈夫的遺產,甚至基於習俗觀念,認為婚姻隨丈夫死亡而「終止」,配偶不再屬於家族成員。但這種觀念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悖。根據民法制度設計,配偶與被繼承人具有婚姻上之法律關係,只要於繼承開始時婚姻關係尚未消滅(未離婚),即屬當然繼承人。除非該配偶因法律明文事由而喪失繼承權,例如依民法第1145條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偽造遺囑等情形,且未獲宥恕,否則其繼承權不容剝奪。
綜上所述,若丈夫過世時未有子女,則其配偶與公婆依法為共同繼承人,配偶享有遺產一半之應繼分。公婆不得以任何形式否定或剝奪配偶之繼承地位。若有不當阻撓或擅自分配情形,配偶可依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至於不動產部分仍須依法完成登記程序,方能正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若遇類似情況,應即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運用法律途徑主張並維護正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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