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監護後子能繼承嗎?
問題摘要:
監護權之歸屬與子女之繼承權無直接影響。即使監護權歸於母方,未成年子女仍與父親具有親子關係,自得依法繼承遺產。父母離婚、親權轉移,並不等同親子法律關係中斷。若有特殊考量,應透過合法的財產規劃手段進行安排,並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兼顧個人意願與法律秩序,避免未來因繼承糾紛產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與繼承之關係,則須區分監護權與繼承權的法律性質。
一、我國繼承原則
在我國民法繼承編中,採取所謂的「當然繼承主義」,也就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依法當然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無需任何特別表示或法院確認,即產生繼承效力。
然要成為合法繼承人,並非僅憑血緣關係或與被繼承人親近即可,還須具備繼承法上之「權利能力」,亦即須在繼承開始時尚存於世。此稱為「同時存在原則」。若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喪失繼承資格。因此,法院在處理繼承糾紛時,會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繼承人是否尚在世作為判斷依據,即使該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折,也不影響其繼承人資格。
二、監護權性質
監護權屬於親權的範疇,是針對未成年子女身分法上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安排,與繼承制度無直接關聯。即使監護權歸屬母方,子女與父親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仍舊存在,不會因父母離婚或監護權分配而消滅。
依此,子女仍具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權,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法律上並無設置機制可以排除此法定繼承權,除非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或因符合法定失權要件如犯罪、虐待、重大侮辱等情節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
若父親一方為避免子女未來繼承其財產,試圖透過放棄監護權以切割法律親子關係,則將無實際法律效果。監護權之放棄僅影響親權行使,不會影響繼承權之存續。即使父母離婚,民法第1116條之2仍明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父母即便離婚,非監護權一方仍有扶養義務,並不能以不爭取監護權作為免除義務或排除法律關係的手段。
三、結論
法律並未賦予父母得以片面終止與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之權利,即使法院最終裁定監護權歸屬一方,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仍持續存在。因此,若擔憂子女未來取得遺產,無法透過監護權的轉移或親權的放棄來切斷其繼承權。
若欲排除子女之繼承權,唯一合法方式係於生前以遺囑形式分配遺產,並於條件許可下設定信託、遺囑執行人,或考慮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並循法律途徑提出主張。惟此需以客觀事實構成法律要件為前提,且不得因對子女或其母情感不滿便主張排除繼承權,否則易被法院駁回。
綜上所述,監護權之歸屬與子女之繼承權無直接影響。即使監護權歸於母方,未成年子女仍與父親具有親子關係,自得依法繼承遺產。父母離婚、親權轉移,並不等同親子法律關係中斷。若有特殊考量,應透過合法的財產規劃手段進行安排,並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兼顧個人意願與法律秩序,避免未來因繼承糾紛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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