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包括堂兄弟姐妹?如兄弟姐妹死亡,可由其姪兒女、外甥繼承?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僅限於具備共同父母或其中一方之親生子女,不包括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屬旁系血親第二親等,於法律上不具備法定繼承資格,即便其與被繼承人情感密切或實際互動頻繁,若未受遺囑明確指定,亦無法主張繼承權。欲讓堂兄弟姐妹承繼遺產,應由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遺囑明確指示,或以贈與方式安排資產移轉,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並避免日後產生繼承糾紛。這也提醒大眾,在進行財產規劃時,應深入解法定繼承制度的範疇與限制,並妥為預先安排,以保障自己意志的實現與親屬間的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順位,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當被繼承人無配偶或前兩順位繼承人時,便由第三順位之兄弟姐妹繼承其遺產。本文即聚焦於第1138條所稱的「兄弟姐妹」範圍是否包括堂兄弟姐妹之問題,並從法律定義與實務適用角度進行釐清與說明。
首先,一定是沒有其他,必須明確的是,法律上所稱「兄弟姐妹」,係指與被繼承人具有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血緣關係者,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以及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均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3順位所指之「兄弟姐妹」,因此在繼承上享有平等的繼承地位。而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堂兄弟姐妹」則屬於旁系血親的第二親等,即彼此的父親為兄弟,但彼此之間並不直接與被繼承人有親子關係,亦非直系或兄弟姐妹關係,故在法律上並不視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
這樣的解釋,從民法繼承體系的設計邏輯亦可獲得印證。繼承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障與被繼承人有較近親屬關係者優先承受其遺產,從而避免財產流於疏遠之人。因此,自然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為第一順位,其次為直系尊親屬(父母),而後為同輩的兄弟姐妹。至於堂兄弟姐妹,因屬於被繼承人父親或母親之兄弟姐妹之子女,與被繼承人之親等較遠,依法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之範圍,僅於特定情況下得透過遺囑等方式受贈遺產,否則不得依法主張繼承權。
尤其,若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已於其死亡前先行過世,但該兄弟姐妹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侄子侄女),不得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該等侄子侄女無法代位繼承原屬其父母(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之應繼分,這樣的安排旨在維持血脈之繼承延續性,因之,代位繼承之權利仍止於直系卑親屬,若無則不再遞延至兄弟姐妹之範疇。
進一步而言,養子女與養父母間視為婚生子女,其間建立的法律親屬關係與婚生家庭無異,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所生子女之間亦構成法律上之「兄弟姐妹」關係,符合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當其中一方死亡且無前順位繼承人時,他方即得以兄弟姐妹之資格承繼遺產,雙方於法定繼承順序中享有相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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