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再娶媽過世 奶奶的遺產我有份嗎?
問題摘要:
在父親尚在世時,讀者無權主張對奶奶遺產之繼承;但若父親日後死亡,讀者作為其合法子女,依法具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包含其從奶奶繼承而來的部分。此一繼承權係基於父子間的直系血親關係而產生,不受婚姻狀態或監護權歸屬所影響。建議若對未來財產分配仍有疑慮,可與父親進一步溝通或建議其透過立遺囑方式明確規劃,亦可諮詢專業律師進行生前信託或財產規劃,以避免日後家庭成員間產生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繼承制度中,遺產的繼承順序與親屬關係密切相關。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是否具有繼承權,須依法律所定條件認定。
一、繼承基本原則
首先,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在世,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則不具有繼承資格,此原則稱為「同時存在原則」。本原則係以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繼承人只要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生存,即使隨後不久即死亡,亦不影響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合法繼承人。
二、繼承順位
回到本問題所涉及之事實脈絡,應先釐清繼承人對於遺產的繼承權基礎與順位。民法第1138條明確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依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在祖父母過世時,其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孫子女雖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因親等較遠,於父母尚在時無繼承權。
因此,在本情境下,祖母(奶奶)過世時,若其兒子(即當事人之父)尚在人世,則依據上述民法規定,其兒子即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奶奶之遺產為理所當然之事。至於孫子女(如讀者),因為父親尚在,屬於第二親等,於本繼承事件中並非當然繼承人,因此無權直接主張對奶奶遺產的繼承。唯有在父親於奶奶過世前即已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時,讀者可能以「代位繼承」之方式,代替父親繼承奶奶之遺產。
至於後母與再婚所生之子女,法律上與奶奶無直系血親關係,除非奶奶生前另有遺囑,明確表示將財產遺贈予後母或其子,否則其等亦無權繼承奶奶的遺產。父親若依法繼承奶奶遺產,該遺產即成為父親個人之財產。父親得基於其自由意思,將遺產保留、消費、贈與或留作日後由其繼承人繼承,這部分即不再屬於奶奶遺產,而是父親的財產處分自由之範疇。
假設將來父親死亡時,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其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父親的配偶(包括現任妻子)與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的子女與後來再婚所生的子女),彼此為同一順位。遺產的分配方式為配偶與子女共同平均分配,無因前婚或後婚之別。換言之,讀者無論父母是否離婚,仍與父親維持血緣上的父子關係,因此保有對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權,不因離婚或其後再婚而喪失此一法律地位。
三、結論
整體而言,在父親尚在世時,讀者無權主張對奶奶遺產之繼承;但若父親日後死亡,讀者作為其合法子女,依法具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包含其從奶奶繼承而來的部分。此一繼承權係基於父子間的直系血親關係而產生,不受婚姻狀態或監護權歸屬所影響。建議若對未來財產分配仍有疑慮,可與父親進一步溝通或建議其透過立遺囑方式明確規劃,亦可諮詢專業律師進行生前信託或財產規劃,以避免日後家庭成員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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