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孫分遺產,合理嗎?
問題摘要:
在沒有遺囑或其他生前財產安排情況下,長孫和其他孫輩一樣,只能在其父母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且代位的繼承份額也只限於其父母原應得的部分,再由同一父母所生的子女平分。因此,「長孫能否分遺產」關鍵在於其父母是否尚在、是否具有繼承權,而非其在家族中的長幼順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現行民法體系下,「長孫分遺產」並非法律明文賦予的特權或優先權。民法採行的是「法定繼承制度」,依據親屬關係與親等遠近來劃定繼承順位,與「長孫」的身份無直接法律關聯。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順位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代位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過世時,若其子女尚在,就由其子女平均繼承,無論是否為長子或長孫,法律上一視同仁。若子女早逝,則由其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代位繼承。此時,孫子女的繼承權來自於他們的父母,也就是代位繼承的概念,並非「長孫」有特殊地位。
至於部分民間習俗如「長孫優先繼承」或「長孫獨佔香火產業」等觀念,雖存於傳統家族倫理之中,但現行法律並不承認「長孫」有特殊繼承順位或優先繼承權。換言之,在民法體系下,長孫無法以「嫡長孫」或「宗嗣」等理由主張多得遺產,與其他兄弟姊妹子女等同為繼承人,無特殊地位可言。若兄長主張長孫應得一份遺產,該主張若未經遺囑或其他法律依據支持,即屬無據主張,應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平均分配遺產,不得任意擅分。
以遺囑指定遺產或生前贈與方式
若希望讓長孫單獨或優先取得遺產,唯一的方法是由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明文指定遺產分配,或以贈與方式將財產生前交付。否則,依法長孫無法因為排行或血統位置而擁有優先繼承的資格。
關於被繼承人遺產的處理方式,若生前已訂立合法且有效的遺囑,原則上應依照該遺囑內容辦理遺產分配。遺囑是被繼承人對其財產如何處分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89條起所定形式進行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
若遺囑形式未合於上述法定方式,則該意思表示無遺囑效力,遺產分配即回歸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如錄音、口頭聲明、未經簽名之書寫文件等,因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生遺囑效力,亦即僅能作為輔助證據,無法構成有效遺囑。若被繼承人生前僅有表達「希望均分財產」的錄音資料,即使其真實意願為平均分配,因不具遺囑法定形式效力,仍須依照法定繼承順位進行遺產分配。
小結
所以,在沒有遺囑或其他生前財產安排情況下,長孫和其他孫輩一樣,只能在其父母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且代位的繼承份額也只限於其父母原應得的部分,再由同一父母所生的子女平分。因此,「長孫能否分遺產」關鍵在於其父母是否尚在、是否具有繼承權,而非其在家族中的長幼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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