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否擁有遺產繼承權?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並非僅在於其出生狀態,而在於是否經由生父認領,或於生活上存在可資推定其為生父所撫育之客觀事實。唯有在認領法律關係成立後,始能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依法享有繼承權,否則其身份不具備繼承權人之資格,無權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任何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其基本前提乃須具備繼承能力及繼承資格,而繼承能力則要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為生存之人,此即民法上所稱「同時存在原則」。
凡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死亡,或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原則上即無繼承資格,不得列為繼承人,惟若尚未出生者係胎兒,且日後出生時為活產者,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則推定其於繼承開始時已存在,亦得享有繼承權。
關於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則需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已完成認領手續。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而婚生子女與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同等具有繼承權。認領可分為明示認領與推定認領兩種型態,其中推定認領包括生父有撫育之行為,意即即便未辦理正式認領登記,但倘若生父於子女成長期間有實際撫育、扶養等行為,依法亦視為已完成認領程序。
認領程序
至於認領權之行使,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主張認領。倘符合法定事由,包括雙方有同居事實、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為生父、性交行為屬強制或濫權之情形者,皆可依法請求認領。
惟該請求權設有除斥期間,對子女本人而言,自其成年後起算二年內行使;對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而言,則為自子女出生起算七年內行使,逾期即喪失其請求權,而生父若未於該期間內自行辦理認領,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補救其未認領之瑕疵,致使該非婚生子女無從取得法律上子女之身分,進而排除其繼承權。
認領事實如何認定?
若未完成認領,且亦無撫育等足以推定認領之事實,非婚生子女即不具備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法律地位,自不得主張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至於生父是否有撫育事實,則屬事實認定問題,須由法院依個案具體審酌,包括有無提供扶養費、生活照顧、就醫協助、教育支持等情節,並可輔以書面協議、匯款紀錄、見證證詞或DNA親子鑑定等資料加以佐證,法院得據此認定生父已有撫育之實,進而視為其已完成認領程序,使該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依法享有繼承權。
反之,倘生父未提供扶養或未與非婚生子女有任何實際互動,亦未為認領登記或撫育行為,即無從成立推定認領,其結果為非婚生子女因未具繼承人之資格而不得分得遺產。法院在審理類此繼承案件時,須釐清當事人間之親子法律關係是否成立,首重認領是否完成或可依法推定存在,蓋一旦認領程序未備,則繼承權難以主張。
結論
綜合言之,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並非僅在於其出生狀態,而在於是否經由生父認領,或於生活上存在可資推定其為生父所撫育之客觀事實。唯有在認領法律關係成立後,始能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依法享有繼承權,否則其身份不具備繼承權人之資格,無權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任何請求。
司法實務中對於「撫育即認領」之認定仍須具體審酌證據與事實,非得以簡單形式審查處理。故無論當事人係主張撫育認領或生前已辦妥認領手續,皆應提供具體資料予以佐證,以免繼承權之認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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