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讓私生子有繼承權?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之規範,兼顧父母責任、家庭關係與子女保障之平衡,亦強調繼承應以有法律親子關係為基礎,而非僅憑生物血緣作為依據。透過法律制度之設計,使非婚生子女若符合一定條件,亦可享有平等繼承權利,有助於實現繼承制度之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即為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

 

依此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基準,亦即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即便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在生,但於死亡後即行夭折者,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因此有資格取得該應繼分份額。

 

延伸到特殊的親屬關係,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歷來是民事親屬法中的一項重要議題。「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係指在生父與生母未有婚姻關係之下出生的子女,對其是否得繼承生父或生母之遺產,不得一概而論,而須依其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準。

 

首先,針對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民法規定,不論生母是否與生父有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一律視為與生母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自然具有對生母遺產之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無異。換言之,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間之法律地位不因婚姻關係是否存在而有差別,故非婚生子女對生母具有當然之繼承權利。

 

至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的繼承問題則較為複雜。依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原則上不當然享有對生父之繼承權,即便有DNA鑑定結果顯示二人具有親子血緣關係,亦僅屬事實層面之確認,尚不足以發生民法上之親子法律關係。若要取得生父之繼承權,須透過法律所明定的認領程序或其他可視為法律擬制認領的情形,以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法律關係得以成立。

 

第一種方式為生父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這種認領可為書面、言詞或行為表示,只要生父曾以其父親身分對子女表示認領之意思,甚至在書信、談話或實際行為中以父親身分自居,或稱呼對方為「兒子」、「女兒」等,均可視為認領行為。若此認領經過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更可進一步確認其法律效力,使該非婚生子女成為有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子女,繼而取得對生父之繼承資格。

 

第二種方式為「擬制認領」,即生父雖未以明確表示認領,但有實際撫育子女之行為者,例如支付生活費、學費、醫療費或提供食宿等均足以構成撫育之事實,此即視為生父出於扶養之意思而為照護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則推定其為認領。這種撫育行為不論是直接給付給子女或透過生母代為支付,只要符合撫育事實並能證明生父主觀上有照顧之意思,便可視為認領,與主動認領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種方式則為透過訴訟程序聲請認領,即所謂之「認領之訴」。若生父未主動認領或撫育,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法院提起認領訴訟,以確認雙方間之法律親子關係。如生父已死亡,則可將繼承人作為被告,若無繼承人,亦可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列為被告提起訴訟。訴訟結果若法院判決認定親子關係成立,即可溯及既往發生認領效力,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對生父之繼承權。

 

綜合上述,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為當然之法律親子關係,對生母享有完全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無異。而與生父之繼承關係則需視是否完成認領程序而定。若生父曾為主動認領或有撫育之事實,或經法院認領之訴確定其法律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即視為與生父具有法律上之親屬關係,自可依法繼承其遺產。

 

相反地,若未經認領或法院確認,即便生父子間存有血緣關係,亦無法依民法規定主張繼承生父之遺產。因此,在實務操作上,非婚生子女欲主張繼承權,首要之務即為確認其與生父間是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亦即是否經合法認領。若未完成此一程序,即使事實上存在親子關係,於法律上亦不發生繼承效力。

 

從保護弱勢及實現家庭實質正義的角度觀察,我國法律已逐漸朝向消除對非婚生子女的差別待遇,強調實質血緣與照顧關係的判斷標準,並以認領制度與擬制認領機制作為橋梁,使非婚生子女得享有與婚生子女相等的權利,避免因父母婚姻狀態之不同而影響其身分權益與繼承地位。

 

總之,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之繼承權之規範,兼顧父母責任、家庭關係與子女保障之平衡,亦強調繼承應以有法律親子關係為基礎,而非僅憑生物血緣作為依據。透過法律制度之設計,使非婚生子女若符合一定條件,亦可享有平等繼承權利,有助於實現繼承制度之公平與正義。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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