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能全繼阿公遺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承人欲避免將來因不知情而承擔過高之債務,應盡快掌握繼承期限、財產範圍及債務情形,並依據個案情況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依法辦理各項法定程序。若對法律程序不甚熟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確保繼承程序合法、有效與妥善。

 

律師回答:

 

一、當然繼承主義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動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這種制度稱為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承認或接受的行為,繼承權就已經發生。以此為基礎,若繼承人並未主動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法律手續,即視為已經繼承遺產,也就同時承擔繼承債務的責任。

 

二、拋棄繼承制度

然而,為保障繼承人不致因為不知情而承擔過重的債務責任,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自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通知次一順位的繼承人。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未聲請拋棄,視為未拋棄,即為繼承人之一。

 

但在現行制度下,繼承人所承受的債務責任採取「限定責任原則」,亦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以其所受繼承遺產為限。換言之,即使繼承的遺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繼承人亦無需以自己本身的財產負責,只需用所繼承的遺產清償即可,此為法律對繼承人所提供的基本保障。

 

三、繼承手續

  1. 為查明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與債務,繼承人可首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除戶證明,接續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並辦理遺產稅申報。

 

  1. 依財政部國稅局相關規定,國稅局將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清單,列示其在各金融機構或不動產登記之名下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基金等,繼承人即可據以評估遺產價值,並依實際遺產總額決定是否應申報或繳納遺產稅。倘遺產總額未達課稅門檻,仍需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作為日後辦理繼承登記所需之依據。

 

  1. 至於債務部分,則無集中登錄之官方單位供查詢,因此須依據繼承人所掌握的資料,自行彙整已知之借據、帳單、信用卡債、貸款明細等,並編製遺產清冊後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法院將進行審查並公告催告所有潛在債權人限期申報債權,並依據繼承人所陳報的遺產範圍限定其責任。

 

  1. 法院核准後,繼承人可依法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並免除遺產以外之責任。清償完畢後,需向法院提出清償報告並經法院核定結案,整個繼承程序方告完成。

 

因此,若繼承人尚未在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原則上已視為承繼遺產及債務;但若欲避免承擔遺產範圍外之債務風險,應儘速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以利日後主張債務清償範圍僅限於所繼承財產。若三個月期間已過,亦非絕對喪失救濟機會,仍可在未經實際處分遺產之前,聲請補辦限定繼承,並盡快啟動公告催告與清償程序。

 

綜上所述,繼承人欲避免將來因不知情而承擔過高之債務,應盡快掌握繼承期限、財產範圍及債務情形,並依據個案情況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依法辦理各項法定程序。若對法律程序不甚熟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確保繼承程序合法、有效與妥善。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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