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能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代位繼承制度是我國繼承法中重要的補充機制,目的在於維持家族繼承線的完整性與公平性。當原本的繼承人無法承繼遺產時,允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得份額,不致使該支系完全喪失繼承機會。透過民法第1140條等規定的設計,不僅確保親屬權利的延續性,也反映出法律對家庭血脈與財產繼承合理分配的重視。惟適用代位繼承須嚴格檢視要件是否成立,並排除如拋棄繼承等不適格情形,以確保制度公平與運作之正當性。

 

律師回答:

依我國民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自動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無須作出明示的接受或表示拋棄意願,這即是我國民法所採取的「當然繼承主義」。此制度的設計,反映出法律希望避免遺產無人承受的風險,保障財產流通與權利主體的穩定。然而,繼承人欲享有繼承權,須先具備民事上的權利能力,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的要件。

 

一、同時存在原則

「同時存在原則」意指,繼承人須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生存。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如尚未著床之胎兒),則不具備繼承資格。至於在繼承開始時尚存,但事後即夭折者,仍符合法律規定,得為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各款繼承人中,有數人時,均分之。」該條即以生存為條件確立繼承人之資格,不論其壽命長短。

 

二、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然而,「代位繼承制度」則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一項例外,目的是為解決因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導致整個繼承支系無法承受遺產的情況。民法第1140條明文規定:「前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或被排除繼承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是故,在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例如依法被剝奪繼承權)或被排除時,其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得以代位承受該繼承人本應取得的應繼分。

 

三、代位繼承要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要件有四:

一、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

二、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或被排除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若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係因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情事,須未經被繼承人原諒。

 

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下:「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者;二、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有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行為者。惟被繼承人死亡前曾加以宥恕者,不在此限。」

 

四、拋棄繼承算嗎?

實務上常見可導致代位繼承的情形,如繼承人因病早逝、交通事故死亡、與被繼承人同時身亡、或因犯罪(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被法院判定喪失繼承權等。需特別指出的是,並非所有繼承權喪失或未承繼情形皆會產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係自行拋棄繼承權,則不生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人。」亦即,放棄繼承權是基於個人意願之選擇,法律不允許其子孫藉此主張代位承繼,避免制度被不當利用。

 

五、同時死亡算嗎?

此外,對於「同時死亡」是否能構成代位繼承的基礎,雖形式上難謂先於繼承開始時死亡,但法務部曾於77年以法律字第0648號函釋指出,若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基於制度公平原則,應以擴張解釋方式,視為繼承開始前死亡,允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此見解獲得部分學者與法院見解支持,認為應重視代位制度所欲保護的繼承秩序與家族延續精神,而不拘泥於形式要件。

 

六、結論?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制度是我國繼承法中重要的補充機制,目的在於維持家族繼承線的完整性與公平性。當原本的繼承人無法承繼遺產時,允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得份額,不致使該支系完全喪失繼承機會。透過民法第1140條等規定的設計,不僅確保親屬權利的延續性,也反映出法律對家庭血脈與財產繼承合理分配的重視。惟適用代位繼承須嚴格檢視要件是否成立,並排除如拋棄繼承等不適格情形,以確保制度公平與運作之正當性。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代位繼承-死亡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