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媳能繼阿公遺產嗎?

18 Jun, 2025

問題摘要:

讀者的丈夫於其祖父死亡後仍在世,即具備法定繼承資格,並於其後死亡時尚未分割遺產,其應繼分依法成為個人遺產之一部分,讀者身為其配偶,即得依法繼承該部分遺產,此即為「再轉繼承」。反之,若丈夫於祖父死亡前即已身故,則依法無繼承資格,讀者亦不得以配偶身分繼承任何與祖父遺產相關之權利。建議在實際辦理遺產分割事務時,可先行查明繼承時間點、相關親屬關係與死亡先後順序,再決定是否主張再轉繼承,必要時並可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的繼承制度中,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當然開始,繼承人無需經過特別手續,即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依照民法的規定,繼承人必須具備權利能力,即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在世,否則便無繼承資格。這就是民法上所謂的「同時存在之原則」,亦即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必須存在於法律上的現實狀態中,才能取得繼承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不久即夭亡,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就符合繼承資格,仍能取得遺產,並轉由其繼承人繼續承受該應繼分。

 

一、再轉繼承

實務上常出現的問題之一是關於再轉繼承的適用時機與條件。再轉繼承係指某一繼承人於尚未辦理遺產分割前即行死亡,其應繼分得由其自身之繼承人承受。依據民法規定,只要該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即便其後尚未取得遺產即死亡,其遺產包含該尚未分割之應繼分遺產,自然納入其個人遺產,由其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依法繼承。

 

二、公公先死亡

假設情境中,若被繼承人(即阿公)死亡時,其子(即讀者的丈夫)仍在世,則該子即為阿公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取得其應繼分。而若該子於阿公死亡後不久亦死亡,其尚未分割之遺產即納入其本身遺產中,成為其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可繼承之範圍。此即為再轉繼承的情形。

 

若讀者的丈夫為其父(即公公)之繼承人,則讀者的丈夫可繼承其父因繼承阿公所得的遺產應繼分。而讀者的丈夫若在尚未完成繼承分配前死亡,則該筆尚未分割之應繼分遺產,自然納入丈夫個人遺產之內,並依其遺產繼承人進行分配。此時,依民法第1138條及其配偶共同繼承規定,若讀者與其亡夫並無子女,則讀者即以配偶身分單獨成為其夫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之一。

 

三、配偶先死亡

然而,若讀者的丈夫在其祖父(阿公)死亡之前即已先行死亡,則其並未在阿公死亡時存活,依法即不具有繼承資格。因此,無論是代位繼承或再轉繼承都不會發生效果,讀者亦無從以配偶身分主張對阿公遺產的繼承權。

 

簡言之,再轉繼承發生的前提是兩件事:其一,被繼承人(阿公)死亡時,其子(公公)尚在世並取得繼承權;其二,該子死亡後,其遺產包含阿公遺產之應繼分,若此時該子的繼承人仍在世並有繼承權,則可依法繼承。換言之,祖孫間的繼承關係成立與否,須由父親生存與否為關鍵。

 

進一步而言,在無遺囑情況下,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養子女與代位繼承孫輩);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而配偶於各順位均得與該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分順位的當然繼承人」,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配偶死亡,即享有繼承權,無須另依親等順序排列。


 

四、小結

綜上所述,若讀者的丈夫於其祖父死亡後仍在世,即具備法定繼承資格,並於其後死亡時尚未分割遺產,其應繼分依法成為個人遺產之一部分,讀者身為其配偶,即得依法繼承該部分遺產,此即為「再轉繼承」。

 

反之,若丈夫於祖父死亡前即已身故,則依法無繼承資格,讀者亦不得以配偶身分繼承任何與祖父遺產相關之權利。建議在實際辦理遺產分割事務時,可先行查明繼承時間點、相關親屬關係與死亡先後順序,再決定是否主張再轉繼承,必要時並可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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