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產分割?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係為終止繼承人間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使各繼承人依法或依協議取得明確財產權之法律行為,若能透過協議方式達成,對家族關係與實務處理最為妥當,若難達成,則可依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分割,依民法所規定的方式進行分配,保障各繼承人之財產權益並實現法律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分割,是繼承制度中極為關鍵的一環,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留下的財產因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而產生的共有狀態,繼承人之間依法或依協議對遺產進行分配,以終止共有關係,達到各自獨立持有遺產的目的。在我國民法中,採「公同共有」主義,即在遺產未分割前,所有遺產歸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與一般「按應繼分分別共有」不同,繼承人於分割前對遺產並無特定份額可獨立主張。因此,遺產分割就是將這種無特定份額的共有狀態,轉化為各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持有明確財產權的過程。
 
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其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則規定,除法律、契約或遺囑另有規定不得分割外,繼承人隨時得請求分割遺產。此等規定使得遺產分割的發動權歸屬於任何繼承人,只要無其他法律或事先約定之限制,即可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基本途徑: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協議分割係指全體繼承人經協議一致後,自行依其協商方式對遺產進行分配,其前提是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又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除另有法律或契約不得分割情形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若協議不成,法院即得介入進行強制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契約或遺囑中規定一定年限內不得分割,例如父親生前立遺囑禁止其子女於10年內分割房產,此為有效限制,惟期限不得逾法律上限,不動產不得逾30年,動產不得逾5年,超過者自動縮限。
 
若無法達成一致,則可依民法第824條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之訴,由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依原物分配、變賣後分配或兼採金錢補償等方式進行分配。法院得視具體情況命為:一、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原物分配困難時,以變賣後價金分配;三、原物與價金兼配分割;四、必要時得部分維持共有。實務上,若遺產為不動產,原物分配困難,法院多數會命拍賣變價,價金依比例分配。
 
此外,遺產分割除財產本身外,亦包括對遺產負債之處理,若遺產有債務存在,原則上應先就債務進行清償,再分割剩餘財產。若分割時未處理債務部分,則分割後各繼承人須依應繼分比例承擔。對於繼承人間協議無法達成、或繼承人行蹤不明、重病無法表意時,甚至僅有部分遺產無法達成合意,即使其餘已分割,仍可就未分割部分提起裁判分割訴訟。
 
分割方式上可選擇原物分割,即每人取得特定不動產或動產;價金分割,即將遺產變賣後按比例分配所得;或以原物兼金錢補償方式進行,甚至部分財產仍維持共有,例如祖產房屋因歷史、宗教等因素不易分割,法院得維持其為共有狀態。此外,民法明定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他人欲購,應由共有人有優先承購之權,如有兩人以上時,以抽籤定之,此有助維持家族財產之完整與公平。實務中,遺產分割常因不動產估價認定、財產範圍不清、應繼分比例爭執而產生紛爭,此時可委託律師處理,協助整理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遺囑文件、親屬關係、應繼分計算與協議書起草,亦可協助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訴訟中法院通常先命各方列出遺產清冊與主張,再委託鑑價專業人士就不動產價值進行鑑定,確保分割公平合理。
 
法院若採價金分配方式,也會考慮各繼承人經濟能力與生活需求,必要時可就某繼承人取得遺產部分命其補償其他繼承人,稱為「找補」。在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所取得的財產享有完全支配權,若為不動產,應至地政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若為動產或金錢,則應依協議或判決內容實際移轉。最後,雖然遺產分割為繼承人之基本權利,但應以誠信原則為基礎,尊重親屬間情誼與遺囑人意思,避免因分產而造成親族破裂。立遺囑、設信託、建立財產清冊等事前規劃,亦能有效降低未來爭議,保障財產合理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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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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